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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第十六条第(一)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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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信息显示,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曾用名:休宁新华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3年,位于安徽省黄山市,是一家以从事金融业为主的企业。风险方面发现企业有裁判文书4条;涉诉关系18条,开庭公告24条。
2025年11月,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两次成为被列为被执行人,被执行总金额达271,975.22万元。
来源:安徽证监局、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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