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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交易的认购阶段,开发商违反约定擅自处置认购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近日,贵州跃达禾律师事务所屠元宇律师代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与专业的法律主张,成功为委托人杜某某追回剩余购房款,为商品房认购阶段的维权提供了典型的司法实践参考。

01案情回顾:认购房屋遭转售,购房者维权陷入困境

2020 年 9 月,我方当事人杜某某与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某小区房屋内部定购协议,约定认购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某号房屋,杜某某按协议约定分多次向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定金共计 80800 元,该公司向杜某某出具了相应收款收据。

协议签订后,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始终未按约定与杜某某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推进交房、过户等后续手续。杜某某提出退款要求后,该公司仅于 2022 年 4 月退还 10000 元,并称后续可交付房屋或全额退款,杜某某因外出务工暂未进一步跟进后续事宜。

2025 年 10 月,杜某某返回当地后发现,案涉认购房屋已被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出售给案外人,且案外人已进场装修。杜某某当即联系该公司核实情况,不料工作人员拒不承认双方的认购关系及收款事实,剩余 70800 元认购定金迟迟拒不返还。多次沟通催要无果后,杜某某委托贵州跃达禾律师事务所屠元宇律师介入处理,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屠元宇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固定核心证据,整理出案涉房屋内部定购协议、多张收款收据、转账明细、该公司企业信息变更公示、部分退款凭证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案件事实脉络,为后续诉讼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02争议焦点:认购协议是否有效?开发商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庭审阶段,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认购协议效力及开发商违约责任承担展开,我方律师代表杜某某明确提出四项诉讼主张: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内部定购协议;

2.判令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杜某某返还剩余定金 70800 元;

3.判令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杜某某双倍返还定金 141600 元,并支付以 70800 元为基数的资金占用费;

4.判令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本案中,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在答辩期及举证期内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证据及答辩状,视为自愿放弃举证、答辩及质证的法定权利。

03法院判决:厘清合同效力,支持购房者核心维权诉求

承办法官结合我方提交的完整证据链、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1.案涉房屋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因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杜某某提出退款后该公司已返还 10000 元,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解除;

3.依据《民法典》合同解除相关规定,判令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杜某某已支付的剩余购房款项 70800 元;

4.因双方就认购书解除后的义务已进行实际约定,对杜某某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及资金占用费诉请不予支持;

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费用,该公司未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04律师提示:商品房认购阶段,购房者的三重维权防线

本案为商品房认购交易中的风险防范敲响警钟,结合实务经验,屠元宇律师为购房者梳理三点核心维权建议,助力守住交易安全底线:

1.证据留存 “无死角” 是基础:签订认购协议时,务必要求开发商出具正规收款收据、发票,妥善保管协议原件、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所有交易凭证;若开发商存在名称变更、承诺变更等情况,及时固定相关书面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无据可依。

2.权益主张 “及时化” 是关键:发现开发商存在未按约定签订正式合同、擅自处置房屋、拒不退款等违约行为时,切勿拖延,应第一时间与开发商沟通并留存协商证据,协商无果的,及时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或错失维权时机。

3.合同约定 “明确化” 是保障:签订认购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房屋具体信息、正式合同签订时间、交房期限、定金性质及违约责任,对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要求书面化,避免因合同条款模糊、约定不明导致后续维权陷入被动。

贵州跃达禾律师事务所提醒:商品房交易涉及金额大、流程多,认购阶段的规范操作与风险防范至关重要。交易双方均应恪守契约精神,开发商需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购房者更要提高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做好事前风险防范、事中证据留存、事后依法维权,才能在权益受损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