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双酚禁令历程

一、欧盟双酚禁令历程

1、(EU) 2024/3190禁令发布

2024年12月31日,欧盟正式发布双酚A及相关特定危害分类双酚类物质禁令(EU) 2024/3190,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接触材料或制品中双酚A及其相关物质的使用管理。该禁令修订(EU) No.10/2011,并废止(EU) 2018/213法规。

2、禁令实施指南发布

2025年12月17日,欧盟官方公报重磅发布了(EU) 2024/3190(食品接触材料中双酚及其衍生物禁令)的实施指南文件(C/2025/6721)。

3、禁令修订(EU) 2026/250

2026年2月2日,欧盟发布(EU) 2026/250法规,对欧盟双酚A禁令(EU) 2024/3190作出修订。修订后的法规自2026年2月23日生效。

欧盟双酚禁令(EU) 2024/3190要求管控范围的食品接触材料须进行双酚物质的含量或迁移量测试,均须满足1μg/kg的超严格检出限。禁令涵盖塑料、黏合剂、橡胶、离子交换树脂、印刷油墨、硅胶、清漆和涂层等几乎所有有机材质制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从原料、中间产品到成品全链条均受约束,让输欧食品接触材料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挑战。

本文将结合以上法规文件,对欧盟双酚禁令适用范围、禁限物质界定、合规要求、市场投放以及过渡期等核心问题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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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盟双酚禁令要求

二、欧盟双酚禁令要求

(一)主要内容

1、禁止使用BPA和其盐类制造食品接触材料用粘合剂、橡胶、离子交换树脂、塑料、印刷油墨、硅胶以及清漆和涂层,并禁止将使用BPA制造的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投放欧盟市场。

2、作为豁免,BPA及其盐类可用于制造特定用途的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但须满足特定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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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使用除BPA以外的其他双酚或双酚衍生物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制造和销售,除非获得授权,且不得残留BPA。

(二)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 与食品接触材料用粘合剂、橡胶、离子交换树脂、塑料、印刷油墨、硅胶以及清漆和涂层适用于BPA禁令。
  • 无论是原料、中间产品还是终产品均适用于BPA禁令。
  • 若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外部部件在正常使用中可能间接接触食品,或在使用过程中有害物质会迁移到食品中,也需遵守BPA禁令的要求。

2、不适用范围

  •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再生材料、搪瓷制品和宠物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不属于BPA禁令的适用范围。
  • 大型容器(容量超 1000 升)永久连接的固定管道(S/V较大的管道和小型管道除外)不属于双酚禁令的范围。

(三)管控的双酚物质

1、禁止在食品接触材料中使用双酚A及其盐。

2、禁止使用根据欧盟(EC)No1272/2008 CLP法规被统一分类为CMR1A、1B或者ED1类有害双酚或其衍生物,下表为指南明确列出的禁止使用的双酚物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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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未来若有其他双酚类物质被新增至CLP的CMR1A、1B或ED1类的有害双酚或其衍生物,也将自动纳入禁用范围。

3、允许使用部分双酚A衍生物(如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BADGE,CAS No.1675-54-3),但由其制造的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需要确保无BPA残留。

(四)过渡期

1、一次性塑料制品:

2026年7月20日前,生效前符合原法规的一次性食品接触终产品可首次投放市场。

2028年1月20日前:以下三类制品可首次投放市场:

A)用于保存水果、蔬菜(不含果汁等);

B)用于保存加工鱼类产品;

C)外表面涂有清漆或涂层的金属类制品。

库存处理:过渡期结束后,已投放的一次性制品可在12个月内完成食品填充密封,成品可销售至库存清空。

2、可重复使用食品接触制品:

对于在2026年7月20日前首次投放的重复使用食品接触材料制品,可在市场流通至2027年7月20日;针对2028年1月20日前首次投放的用于食品生产设备的重复使用食品接触材料制品,流通期限至2029年1月20日

(五)合规要求和符合性声明

1、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其他允许使用的双酚及双酚类衍生物(如BADGE),应进行双酚A含量测试(检测限:1ug/kg)。

2、禁令附录II豁免的产品,应进行双酚A迁移量测试(检测限:1ug/kg)。

3、根据禁令第8条,所有纳入法规管控范围的食品接触材料(含多材料制品)均需出具和传递符合性声明(DoC);同时可以基于供应链所传递的原料信息确认是否使用了双酚A或双酚类物质。法规中虽然未强制要求材料和制品开展检测,但为了证明材料或制品中无BPA及其衍生物残留,测试是最有效的合规验证方式。

(六)市场投放

1、出口要求:从欧盟出口至第三国的食品接触材料或制品,原则上不受该禁令限制,但仍需具备完整溯源文件,包括明确标注目的地,使成员国能够核查这些材料并确认是否被转移并投放到欧盟市场。

2、进口要求:无论产地在哪里,只要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材料和制品则必须遵守BPA禁令要求,并由进口商承担合规验证责任。

三、双酚A介绍

三、双酚A介绍

双酚A(Bisphenol A, BPA, CAS No. 80-05-7)是一种工业化学品,广泛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主要作为生产中间体用于生产聚碳酸酯、环氧树脂、聚砜树脂、聚苯醚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双酚A还作为添加剂广泛应用于胶黏剂、离子交换树脂、印刷油墨、橡胶、清漆和硅胶制品中。同时,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BADGE)是基于BPA和环氧氯丙烷的合成化学物质,常常作为环氧树脂的胶黏剂。此外,双酚A还存在于热敏纸等纸制品中,常用于超市购物小票、外卖单据、电影票根等。

研究表明,BPA 结构与雌激素类似,可通过饮食摄入、皮肤接触、空气吸入等方式进入人体,干扰激素平衡,影响生殖与神经系统发育。婴幼儿、孕妇、青少年等敏感人群风险更高,暴露可能危害健康。除欧盟双酚禁令外,包括美国、中国、韩国、日本等都有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BPA的相关限制要求,尤其在婴幼儿产品上,全面禁止使用BPA已成为全球共识。

四、合规建议

四、合规建议

欧盟双酚A禁令明确了适用范围、管控物质、合规要求和符合性声明,强调了1 μg/kg检出限同时适用于含量和迁移量。建议食品接触产品相关生产企业立即启动全供应链排查,联系佳誉进行双酚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的含量及迁移量测试,充分利用过渡期,完成产品调整和升级,确保产品符合欧盟双酚禁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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