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头条新闻社讯 据泰国媒体报道,3月24日,泰国商业部商业发展厅厅长普蓬透露,商业发展厅已于3月16日发布了合伙公司与有限公司登记办公室第1/2569号命令,针对合伙企业增加外国人为合伙人、或有限公司增加外国人为有权签字董事的情况,新增严格管控措施,以更有效地防止外国人利用泰国“代持人”作为掩护(即“人头公司”)在泰经营业务。
新措施要求各公司负责签署注册申请的执行合伙人或董事,必须出具书面确认书,声明所有合伙人或股东都已实际出资且支付了股款,且没有以任何形式帮助、支持或与外国人共同从事“人头公司”性质的业务。
普蓬表示,之所以追加这项措施,是因为今年1月1日商业发展厅已出台命令,要求外国人持股未达50%或有外国人担任有权签字董事的“高风险人头公司”在注册时,必须提交泰国股东的银行对账单来验证实际出资。虽然该命令已让疑似“人头公司”的注册申请减少了65%,但后来发现仍有人设法规避,因此再次推出更加严格的补充命令。
根据新命令,注册申请人提交确认书后,商业发展厅将筛选出风险人名单,并移交给国家警察总署中央调查局(CIB)逐一进行审查。同时,商业发展厅提醒所有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将触犯《刑法》第137条和第267条的规定,最高可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或罚款最高1万泰铢,或两者并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或罚款最高6万泰铢,或两者并罚。另外,还可能违反1999版《外国人经营法》第36条,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或罚款10万至100万泰铢,或两者并罚。
普蓬进一步表示,“人头公司”的问题是泰国长期存在的顽疾,数据显示,目前所有的有限公司中,外国人持股比例在0.01%至49.99%之间的共有118,016家。其中有些确实是泰国人与外国人的真实合资,但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利用泰国人名义持股的“人头公司”,这种情况严重扭曲商业竞争结构,对泰国整体经济造成损害。新命令有助于降低利用泰国人当“代持人”的风险,防止外国人规避法律经营业务。
合伙公司与有限公司登记办公室第1/2569号命令将于4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此之前,一旦发现异常登记或疑似在新命令生效前匆忙登记以规避新管控措施的行为,特别是在春武里府、清迈府、素叻他尼府、普吉府、甲米府等“人头公司”问题频发的地区,商业发展厅将逐案进行特别审查,并依法从严处理,绝不姑息。
(编译:KA;来源:ch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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