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8月,小王驾驶机动车与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的乔女士发生碰撞,造成乔女士受伤。事故发生时,乔女士已怀孕32周,身体受到剧烈撞击后出现不适,随即被送往医院紧急诊治。经诊断,乔女士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需立即进行全麻手术治疗。
然而,医生明确告知乔女士,车祸外伤可能引发胎盘早剥、先兆早产,骨折后还可能导致静脉血栓形成,且全麻手术存在造成胎儿宫内缺氧、胎儿宫内窘迫的风险,严重危及母胎安全。在自身伤情治疗与胎儿生命安全的双重考量下,乔女士艰难抉择后,为最大程度保全胎儿,决定先进行剖宫产手术娩出胎儿,再接受自身骨折的全麻治疗。
随后,乔女士提前剖宫产生下男婴小A。小A因系早产儿,出生后即出现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新生儿轻度窒息等症状,当日便被转至上海某儿童医院NICU(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历经17天的精心护理后才顺利出院。
公安交管部门经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乔女士无责任。小王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乔女士作为小A的法定代理人,以小A为原告,将小王及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小A因早产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小A尚处于胎儿阶段,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权单独主张赔偿;且乔女士选择提前剖宫产系其自主决定,无法证明小A的早产及相关损害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小A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其一,关于小A的诉讼主体资格,虽然事故发生时小A处于胎儿阶段,但现已活体出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小A有权作为独立诉讼主体主张因身体健康受损产生的损失;其二,关于因果关系,乔女士因事故造成粉碎性骨折,需接受的全麻手术确对胎儿存在明确健康风险,其选择提前剖宫产系为保护胎儿权益的合理决策,并无不当;小A出生后即因早产儿相关病症入住NICU治疗,该损害后果与案涉事故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三,关于责任承担,小王的车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小王赔偿。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向小A赔偿2.2万余元。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胎儿利益保护的民事权利能力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款确立了胎儿利益保护的“预先保护”原则,突破了传统“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一般规定,将胎儿利益保护的时间节点提前至胎儿阶段。
保护范围的扩张:民法典第十六条采用“等”字的不完全列举方式,表明胎儿利益保护并非仅限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财产性利益,还应包括身体健康权等人格利益。本案中,小A在胎儿阶段因交通事故间接遭受损害,其身体健康权益受到侵害,属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范畴,应适用该条款规定。
权利行使的前提:胎儿利益保护以“胎儿娩出时为活体”为前提。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应由母亲以自身权益受损为由主张。本案中小A活体出生,具备了行使权利的基础,有权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主张“胎儿无民事主体资格”的抗辩,混淆了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忽视了民法典对胎儿权益的特殊保护,法院依法未予支持。
(二)损害后果与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核心要件之一,需结合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关联性综合判断。本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需把握两个关键:
行为的违法性与危险性:小王的违规驾驶行为造成事故,导致乔女士骨折并需接受全麻手术,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而全麻手术对32周的胎儿存在明确的宫内缺氧、窘迫等健康风险,这是医学上公认的客观事实,事故行为与胎儿健康风险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决策的合理性与损害的必然性:乔女士在全麻手术的胎儿风险与自身伤情治疗的矛盾中,选择提前剖宫产娩出胎儿,是为了保护胎儿生命健康的合理、必要决策,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和伦理要求,不存在过错;小A出生后出现的早产儿相关病症,直接源于其提前娩出的状态,而提前娩出的根本原因是案涉事故,故损害后果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
笔者寄语
胎儿利益保护不仅包括财产利益,还涵盖身体健康等人格利益。胎儿活体出生后,有权作为独立主体主张因胎儿阶段受损产生的赔偿,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维权。遭遇此类涉及胎儿权益的侵权事故,需及时固定证据,包括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医疗费票据、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等,以证明损害事实与事故的关联性提供充分依据。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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