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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动我市质量发展工作,嘉兴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嘉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止为2026年4月22日

附件:嘉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

附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标准强市、品牌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类组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行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积极为争创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储备更多后备资源,现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技术认定,建立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培育机制,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 、总体要求

(一)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进行制定。

(二)认定项目说明。全市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农业生产的组织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个人)。

(三)认定周期及项目名称。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培育认定每年开展一次,设立质量领军、质量标杆、质量筑基三级卓越绩效梯队和质量卓越个人。每次认定质量领军组织不超过5个,质量标杆组织不超过3个,质量筑基组织若干个,质量卓越个人不超过3人。

(四)鼓励申报。鼓励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龙头骨干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组织申报,支持上市企业、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隐形冠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品字标”企业、“浙江精品”企业、浙江出口名牌企业、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报。

二、组织管理

(五)组织架构。认定活动由嘉兴市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组织,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下设培育认定活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认定活动具体事务。

(六)工作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认定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认定结果,确定拟认定组织(个人)名单,并请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定。

(七)工作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嘉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

2.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3.组织制(修)订嘉兴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认定专家管理制度,建立专家库,并按认定需要组建评定组;

4.宣传、推广认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监督认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

5.承办工作组的日常事务。

(八)组建现场审核组。工作组办公室可根据认定工作需要组建现场审核组。现场审核组根据标准进行审核工作。现场审核组一般由3名(含3名)以上审核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1.制订现场审核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现场审核;

2.根据标准,提出现场审核评定结果。

(九)审核员资格要求。审核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熟悉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等技术标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

(十)组织申报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3.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满3年,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相关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近3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合格,无重大质量、环保、公共卫生、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5.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个人申报条件:

1.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2.对我市质量工作发展、制度、模式、方法创新等作出突出贡献;

3.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十二)申报通告。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培育认定的申报通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申请。

(十三)申报初选。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嘉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培育认定组织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等资料;个人填写《嘉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培育认定个人申报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市、区)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申报组织(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把关,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四、 认定标准

(十四)技术标准。认定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十五)实施细则。制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五、认定程序

(十六)资格审核。工作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个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申报组织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七)资料审核。工作组办公室组织评定组对资格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资料审核,形成资料审核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定的组织名单。个人只进行资料审核,不进行现场评定。

(十八)现场评定。工作组办公室组织评定组对入围现场审核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定,形成现场审核报告并由组织确认。

(十九)综合评价。工作组办公室根据申报组织的社会贡献、品牌影响、行业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二十)审议表决。工作组根据资料审核、现场评定、综合评价的结果,提出候选认定组织(个人)名单,将候选认定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议后,采用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初选认定组织(个人)名单。

(二十一)初选公示。初选认定组织(个人)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查。

(二十二)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确定认定组织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布。

六、政策资助、经费及奖项申报

(二十三)政策资助。给予认定质量标杆组织、质量领军组织一次性资助经费。给予认定质量领军组织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经费;给予认定质量标杆组织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经费;质量卓越个人可以优先推荐市级人才认定。

(二十四)奖项申报。每年向市评比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表彰项目,经报批同意在列入表彰的年度中,对被认定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十五)鼓励先进。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项目给予1:1配套资助(中奖300万元、中奖提名奖150万元;省奖200万元、省奖创新奖60万元)。

(二十六)经费来源。资助经费、评审工作、宣传工作及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

七、监督与管理

(二十七)诚信申报。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的,由工作组办公室提请工作组批准撤销认定结果,追缴资助,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

(二十八)认定组织义务。认定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始终保持优秀形象。认定组织应当将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二十九)认定结果使用。认定组织应合规使用认定结果,在获市级综合表彰荣誉后,按照表彰文件名称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荣誉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三十)认定结果撤销。获认定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告。认定组织获市政府表彰的,应停止使用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培育认定结果和表彰荣誉。

(三十一)审核纪律。参与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审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审核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审核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不予受理申报。对被撤销认定的组织,5年内工作组办公室不予受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培育认定的申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嘉政发〔2019〕2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