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炜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战略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法学院副教授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或“法典”)。作为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颁行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持续健全完善的全新起点。

其中,法典污染防治编以9个分编、36章、526条的体量占据了近半篇幅,是生态环境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该编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优化。总体来看,法典污染防治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是打破要素壁垒,调整规制模式。法典污染防治编将各单行法进行系统整合,在整体上强调了污染防治的完整性和体系性。同时,法典调整了以固定污染源为重心的规制模式,重点强调了移动污染源方面的防治。例如,首次将铁路机车纳入监管范围,并针对重型货车新增了重点用车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将监管对象从单个车辆延伸至重点用车单位,以倒逼车辆更新换代;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法典也特别加强了对船舶等水上移动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监管要求。这有利于提高我国污染防治法律规制的效果,尤其是在跨介质、跨区域污染的防治这一层面。

二是确立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为核心,整合规制手段。法典明文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同时运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将排污许可制度提炼为污染防治编通则中的共通性制度,对所有污染防治领域具有涵摄效力。通过排污许可制度,法典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标准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等繁杂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有效衔接与统合。这不仅减轻了企业事业单位的守法负担,也极大提高了行政部门的监管效率。

三是落实“全过程监督管理”,统合规制环节。其一,延伸监管环节,加强风险管控等环节的污染防治法律规制。如法典明确将生产、销售用于篡改机动车船排放检验数据的装置等行为纳入监管;专章规定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制度,要求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体系等。其二,提升污染防治监管体系融贯性,推动各监管环节有效衔接。如法典在水污染防治中全面强化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排查整治,有效提升厂界排放监管与入河排口监管的衔接度;明确按照“河海联动”原则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在土壤污染监测要求中增加地下水监测内容,强化水土协同等。其三,强化监管协同,有效化解不同体系间关联规定的重复和矛盾。如法典统合了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在江河、湖泊等地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的规定,统一于污染防治编通则分编中。通过体系整合,法典污染防治编切实保障了各规制环节的统一和衔接。

四是向新型污染风险审慎扩容,填补立法空白。随着社会和科技的高速发展,电磁辐射、光污染以及新污染物等新型风险日益凸显,法典污染防治编专章对这三种新型污染进行了体系化构建。例如,法典明确了电磁辐射和光污染的定义、监管部门及分类/分区管控制度,并规定了相关设施、设备的污染防治义务等。这一扩容标志着我国污染防治工作正在从“雾霾”“黑臭”等感官指标治理,向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危害的新污染物治理阶段发展。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微信编辑:张菁菁、陈嘉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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