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个案子,看得人血压飙升。

四川江安,一个5岁的小女孩,叫小花(化名)。父母离异,跟着爷爷生活。爷爷有个同居女友,王某。从2018年到2019年,一年多的时间里,王某多次以“不听话”为由,对小花又打、又咬、又掐、又烫。

轻伤二级,外加全身多处轻微伤。

仅供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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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示意

一个5岁的孩子,能有多“不听话”?要遭受这种对待?

最后,王某被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很多网友可能觉得判轻了。但从法律角度,这个案子,其实释放了两个非常重要的信号。

“家庭成员”的认定,打破了“外人”施暴的护身符

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议点,也是法院着重审理的:王某和小花,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

为什么这个问题这么重要?

因为虐待罪的构成,有一个核心前提——犯罪主体和被害人,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在传统的理解里,家庭成员得是血亲或者姻亲。王某,她是爷爷的同居女友,没领证,从法律上讲,她和小花,没有任何亲属关系。如果没有这层关系,她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而不是虐待。

有人可能要问,故意伤害和虐待,不都是打人吗,有什么区别?区别大了。

故意伤害罪,看的是单次行为的伤害结果。如果单次造成的伤害没到轻伤,可能就只是治安案件,拘留罚款就完了。但虐待罪,打击的是长期、持续性的肉体+精神折磨。哪怕单次伤得不重,但长期累积,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在这个案子里,如果王某没有被认定为“家庭成员”,那她多次的打、咬、掐、烫,除了造成轻伤二级的那一次,其他的可能都无法被刑事追究。

但是,法院给出了一个非常有力的判决:王某与小花爷爷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且与小花共同生活。结合《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小花属于王某的“家庭成员”。

这个认定,至关重要。

它告诉所有人:法律对“家”的保护,看的是实质,不是形式。不是只有领了证,住在一个户口本上,才叫家人。只要你在这个家庭里,承担了监护、抚养的角色,或者与孩子形成了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你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你举起的手,就不是“管教”,而是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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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背后,是法律对最弱小者的倾斜保护

一年六个月,重吗?单从刑期上看,可能很多人觉得不够解恨。一个成年人,对一个5岁的孩子,用打、咬、掐、烫这么多种手段,持续一年多,造成轻伤和多次轻微伤,才判一年半?

但我们要看到判决背后的逻辑。

法院在量刑时,肯定考虑了王某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父亲的谅解。对于这个“谅解”,我不想过多评论,它背后可能有很多复杂的情感与现实考量。

但这个判决,最核心的意义,不在于刑期的长短,而在于它确立了规则:

第一,同居关系,照样可以构成虐待罪的“家庭成员”。

第二,未成年人受虐,司法机关可以而且应当主动公诉。

这两个规则,就像两道护城河,把那些躲在“家庭”名义下的黑手,挡在了法律的红线之外。

小花是不幸的,她在本该被呵护的年纪,遭受了成年人的恶意。但她又是幸运的,因为法律最终没有缺席。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的环境里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