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受贵方委托,对广东电视台315晚会近期曝光的“网络医托”灰色产业链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专项分析,并结合本团队在医疗合规与民刑交叉领域的实务经验,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与合规应对策略。本分析将严格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围绕案件可能触及的核心罪名与责任展开。

一、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刑民边界辨析

网络医托”行为常以夸大疗效、虚构专家、承诺包治等手段诱导患者消费,其行为外观符合欺诈特征。然而,在刑法上认定构成诈骗罪,必须严格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对行为人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的精准界定。

首先,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乃至行政违法的关键。司法实践中的共识在于,如果涉事医疗机构客观上提供了真实的、具备一定价值的医疗服务(如实际的诊查、基础的药品或检查),即便其宣传存在夸大或不实,所收取的费用中也包含了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对价。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更多是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经营利润,而非纯粹无偿占有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规制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行为。因此,对于提供了部分真实医疗服务的“医托”行为,更宜优先考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进行规制,审慎启动刑事追诉。

其次,在涉案数额的认定上,若进入刑事程序,诈骗金额的计算应当遵循客观、公允的原则。即应从患者支付的总费用中,扣除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具有市场合理价格的药品、耗材、检查等成本。仅将纯粹基于虚假宣传而诱使患者支付的、超出合理对价部分的费用,或者完全虚构服务所对应的费用,认定为诈骗犯罪数额。这一计算方式直接影响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门槛以及最终的量刑幅度。

二、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与医疗准入红线

“网络医托”产业链可能触及的另一重要刑事风险是非法经营罪。该罪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对于不具备任何医疗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若其通过线上咨询、问诊等方式,直接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并推荐或销售治疗方案、药品,该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了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因此,此类行为属于明确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行医,若情节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秩序,完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评价,追究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更为复杂的情形在于,若“医托”机构仅作为信息引流中介,将患者介绍至具有合法资质的合作医疗机构。此时,对其定性需审慎。如果该中介行为本身是单纯的商业推广,且合作方资质真实有效,则主要面临前述虚假宣传的行政责任。然而,如果该中介与医疗机构合谋,通过伪造资质、虚构合作等方式,共同实施非法医疗行为,或者其推广行为本身(如非法从事医疗咨询服务)被相关国家规定所明确禁止且情节严重,则仍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或单独构成本罪。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会进行实质性判断。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源头打击与证据要点

在“网络医托”的运作模式中,非法获取、利用患者个人信息是实施精准营销的基础环节,这也成为当前执法司法机关打击此类黑灰产最有效的切入点之一。

“网络医托”获取信息的途径通常具有非法性,如通过技术手段窃取、向不法分子购买、或从内部人员处非法收受孕检报告、病历资料等。这些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关于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买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规定。当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或造成严重后果时,便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相关司法解释设定了较低的入罪门槛,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此类信息五十条以上即可构成“情节严重”。这意味着,涉案人员极易达到刑事追诉标准,面临严厉的刑罚。

在证据层面,公诉机关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信息获取的非法途径、信息的具体内容与数量、以及信息被用于“医托”活动的事实。电子数据、资金往来记录、内部通讯记录等将成为关键证据。

四、虚假广告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风险转化

“网络医托”必然伴随大量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对此,法律责任呈现出行政与刑事的双层次结构。

在行政责任层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进行查处,可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广告主,即涉事医疗机构,依法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予设计、制作、发布的,将承担连带责任。

该行为的刑事风险在于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情节严重”是行政违法升格为刑事犯罪的关键节点。在实践中,如果虚假广告行为导致大量患者受骗、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如延误治疗、病情恶化)或重大财产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穿透式”追责的监管趋势。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衍生法律责任

“网络医托”产业链不仅直接侵害患者权益,也构成了对合法医疗市场秩序的破坏,涉嫌不正当竞争。

其通过虚假宣传、诋毁竞争对手(如贬低正规公立医院)、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进行不正当揽客等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此外,在推广过程中恶意贬损其他医疗机构商誉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商业诋毁,侵犯了他人的法人名誉权。被侵权的合法医疗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从监管角度看,这种利用灰色手段扭曲市场竞争、破坏资源配置的行为,极易引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高度关注,可能引发专项执法行动,形成行政处罚与民事索赔的双重压力。

六、对合规医疗主体的风险防范与应对建议

鉴于“网络医托”案件暴露出的复杂法律风险,合规医疗主体,特别是可能与第三方推广机构合作的医疗机构,必须构建系统的风险防控体系。

第一,强化源头合规,筑建“防火墙”。医疗机构在与任何线上推广平台、MCN机构或代言人合作前,必须实施严格的尽职调查与合规审查。合作合同须明确禁止合作方实施任何形式的欺诈、虚假宣传、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及商业诋毁行为,并设定高额的违约赔偿责任与单方解约权。内部应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或岗位,定期对合作方的推广内容进行审核与监控。

第二,厘清刑民界限,主动化解风险。一旦因合作方行为牵连涉诉或调查,应迅速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介入。律师工作的核心方向之一是致力于厘清行为的法律性质,积极论证案件尚不满足相关罪名(如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与危害结果等方面,全力争取将案件导引至行政处罚或民事纠纷解决的轨道,避免刑事风险的传导。

第三,注重证据管理,规范应对程序。日常经营中,应完整保存所有医疗服务合同、费用明细、病历资料、宣传审核记录。面临调查时,应立即启动内部自查,在律师指导下依法封存、固定相关电子数据、财务账册、沟通记录,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展现积极整改的态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的相关精神,主动消除影响、减轻危害后果,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第四,树立底线思维,严守个人信息保护红线。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患者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任何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均具有合法依据并获得明确同意。严禁内部人员泄露或非法提供患者信息,杜绝从非法渠道购买“患者资源”。这是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风险的根本。

综上所述,广东315晚会曝光的“网络医托”案件,是一起集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风险于一体的典型复合型案件。

来源:i医健法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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