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时生母离家,养母抚养其长大,现养子意外离世,生前却未留下遗嘱,名下房产如何分配?近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小邹于2003年5月11日出生,父亲为邹某,母亲为成某。小邹出生后几个月时,成某便离家出走。小邹9个月时,邹某因无能力抚养,将小邹寄养在余某家中,但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小邹被寄养期间,邹某支出了小邹读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其余费用均由余某支出。
2025年4月16日,小邹意外溺水死亡,余某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并由邹某支出了丧葬费用,成某未曾到场。因小邹生前与余某共同共有房屋一套,被继承人小邹未留遗嘱,涉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小邹的份额作为其遗产一直未做处理,遂酿成本案纠纷。
案件审理过程中,邹某明确表示将其应继承的被继承人小邹房屋遗产份额全部赠与给余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小邹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因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小邹与余某共同共有,两人无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份额,加之被继承人小邹与余某之间存在实际抚养关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该房屋由被继承人小邹与余某等额共有即各占50%份额。邹某、成某系被继承人小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遗产分配权,余某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小邹抚养较多的人亦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成某在被继承人小邹出生后几个月便离家外出,未尽到对被继承人小邹的抚养义务,结合被继承人小邹的实际抚养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对成某不予分配。
对于邹某享有的被继承人小邹房屋50%份额的遗产分配比例,因邹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将其应继承的案涉房屋遗产份额全部赠与给余某,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被继承人小邹房屋50%份额的遗产全部由余某继承。又因余某享有案涉房屋另50%份额的所有权,故判决案涉房屋由余某所有,余某享有案涉房屋100%产权份额。
父母是抚养子女第一责任人,法律也赋予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生而不养者,不仅触犯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也是对法律义务的公然规避。民法典明确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义务的,分配遗产时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是法律对失职者给予的否定,也是对守责者颁发的奖章。
法官提醒:真正的亲情不仅源于血缘,更源于日复一日的抚养与陪伴。谁承担了养育的责任,谁就应得到相应的法律关怀和情感尊重。法律不仅为困境中的妇女儿童托底,也为默默付出的女性撑腰,以司法温度守护人间真情。
来源:广州日报、湖南高院、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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