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多年的老房在蒋先生的眼前化为一堆废墟,因房屋建于70年代手续不全,拆迁方以房屋无合法建房手续为由,下发违法建设通知书,直接强拆了房屋。这样的情况下,房主能否申请拆迁补偿呢?
蒋先生在湖南拥有一处建于上世纪70年代的房屋,后来又进行了加建,但均未取得完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来该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数额难以弥补损失,蒋先生未签订补偿协议。随后,拆迁方以房屋无合法建房手续为由,下发违法建设通知书,直接强拆了房屋。拆迁补偿谈判陷入僵局,房屋却在“拆除违章建筑”的名义下化为废墟,蒋先生还能申请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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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征收背景下,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手续不全房屋,能否仅凭违法建筑认定就完全免除补偿责任?法律对此有着更全面、公平的考量。征收补偿的核心原则是“公平补偿”,即填补被征收人因此遭受的财产权益损失。对于因历史政策、农村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尤其是法律出台前建设的建筑,当事人往往已长期和平地占有使用,并投入大量资金,形成了值得法律保护的稳定财产权益。
因此,不能简单以现行法律标准认定为违建并予以无偿拆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观点和判例也明确,征收中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不能简单“一刀切”不予补偿,而应综合房屋来源、建设时间、使用状况、当地政策等因素,给予适当的拆迁补偿或赔偿。当“拆除违章建筑”发生在征收项目范围内且与谈判紧密相关时,其目的正当性易受质疑,可能被认定为“以拆违代拆迁”,以规避法定的补偿程序,这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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