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湘桥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时,发出全省首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预警告知书》,通过“预警告知”代替“直接惩戒”,给予被执行人履行宽限期,促使案件在预警阶段便得以全额执行完毕。
2024年3月,某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本地一家酒店运营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完成装修工程后,乙公司拖欠90余万元工程款。经多次催收无果,甲公司遂向湘桥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公司分五期付清款项。后因乙公司未按期付清剩余的11万元,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审查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且被执行人乙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在关联案件中无其他被执行记录,属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若直接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可能对企业后续经营造成较大影响。
基于此,湘桥法院首次启用“失信预警”机制,向乙公司发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预警告知书》。告知书明确指出了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性质,详细阐明了若逾期仍不履行,将面临被正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等一系列法律后果,同时给予了其一定的主动履行宽限期。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预警告知书后,立即将全部剩余执行款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案件得以迅速执结。
“‘失信预警’机制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化。”湘桥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机制主要针对有履行能力但态度观望、且尚未有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被执行人。该机制在正式信用惩戒前,通过正式的司法文书进行警示与督促,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也降低了对涉诉企业经营的冲击,有助于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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