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到期,物业公司却扣着充电系统不肯交,结果小区遭遇“电荒”——老人无法吸氧、学生没法上课、上班族摸黑回家。眼看生活停摆,业主们硬是被逼出一条“自救路”:自费换电表、重买系统、垫付电费……这笔损失,到底该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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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缘由
2014年,忻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式接手了忻州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彼时,除了常规的安保、保洁、维修等职责,该物业还一并接收了小区的核心用电管理工具——充电系统。这一系统的移交,也奠定了此后十年小区的用电模式:小区总电表记录着包括公共用电在内的全部实际用电量,而每户业主家中则装有独立电表,显示个人购电余量。业主们需提前向物业购电,物业通过充电系统为业主电表充值后,再每月统一向供电中心缴纳实际产生的电费。在这十年间,小区业主与物业之间虽无重大矛盾,但电费缴纳的“中间环节”始终存在——业主无法直接与供电部门对接,所有用电相关事务都依赖于物业的配合。这种依赖,为日后的交接纠纷埋下了隐患。
2024年8月,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过合法选举正式成立,业主们对小区的规范化管理有了新的期待,也意味着物业长达十年的服务即将迎来终点——物业公司的服务期限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9月初,业主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向该物业公司发出了书面交接通知,明确要求其在服务期满后退出小区,并完整移交包括电费系统在内的所有物业相关资料和设施。然而,物业公司并未积极响应。后来,该公司仅向全体业主发布公告,称自10月1日起停止提供物业服务,却对业委会的交接要求置若罔闻,既未办理正式的物业交接手续,也未移交关键的充电系统。失去物业的管理,又无法自主操作充电系统,小区的用电管理瞬间陷入混乱。业主们既不能正常购电,也不清楚自己预存的电费余额如何处理,不满情绪逐渐蔓延。业委会多次与物业沟通,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能向相关主管部门求助。
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牵头下,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小区业委会以及物业公司进行了谈判。谈判现场,各方就交接问题进行了激烈沟通,最终达成共识:物业必须尽快与业委会完成全部物业交接,包括充电系统的移交。然而,约定的期限过后,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交接义务。随后,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专门致电物业公司,再次督促其尽快交接,但对方依旧置之不理。更严重的是,由于物业公司未按时向供电中心缴纳9月份的小区电费,导致小区全面停电,时间长达8小时。停电期间,小区内老人无法使用医疗设备,学生无法上网课,生活秩序完全被打乱。业委会紧急向居委会反映情况,居委会与相关部门再次联合向物业公司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必须在约定时间完成交接。在多方压力下,物业公司终于与业委会进行了部分物业的交接,但充电系统仍未移交。
充电系统的缺失,让小区的用电问题始终无法得到根本解决。为了保障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业委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采取自救措施——更换小区所有业主的独立电表,并重新购买一套充电系统。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发布通知,告知电表更换方案,并预收每户改造费用。业委会随后组织施工人员完成了小区75户业主的电表更换工作。更换过程中,为了确保业主预存电费的准确性,业委会要求全体业主对原有电表上的剩余电量进行拍照,并统一上传至业主群留存证据。与此同时,业委会还垫付了部分拖欠电费。为了追回这些款项以及电表改造和购买系统的费用,2024年11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式向忻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退还预收电费,并支付电表改造及电费系统购买费用。
法院裁判
忻府区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服务期满后,未履行完整的交接义务,尤其是扣留充电系统的行为,导致业委会不得不支出额外费用改造电表、购买系统,该笔损失理应由物业承担。同时,小区业主预存的电费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物业无任何法律依据占有该款项,应当予以退还,业委会的主张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电费,支付电表改造及购买系统的费用。判决后,物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忻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场持续一个多月的物业交接纠纷,以业主委员会的胜诉告终,物业公司不仅需要退还业主的预存电费,还需承担电表改造和购买系统的全部费用。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该案中,物业服务企业预收的电费,在服务终止后,对尚未发生的部分应当全额退还,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主张权利。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决不仅为小区业主挽回了经济损失,更给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敲响了警钟,物业交接需依法履行,业主权益需要勇敢维护,只有双方都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实现小区的和谐管理。 忻州中院 李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