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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8月,秦某某与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2018年,某房开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对服务费用进行了约定。2021年3月,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对服务费用进行了约定

期间,秦某某未收房,也未支付物业服务费。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5月将案涉房屋钥匙交给秦某某,在办理接房手续时,秦某某拒交物业服务费。因此,某物业公司将秦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某支付2018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裁判要旨

生效裁判认为,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支付;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支付。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秦某某在2023年4月前已完成涉案房屋的接收,且在诉状中认可秦某某未接房,同时认可秦某某于2023年5月才取得涉案房屋钥匙。某物业公司要求秦某某支付2018年8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物业关乎民生,妥善解决物业领域的矛盾纠纷,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更是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保障。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在认定业主应否支付物业服务费时,应从房屋占有状态、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生活常理及公平原则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案判决明确,因开发商自身原因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业主交房,业主不承担未交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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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达禾小贴士

业主注意:
这些情况不能拒交物业费

1.房屋质量问题、漏水、开裂,属开发商责任,不能拒缴物业费。

2.房屋长期空置、未入住,仍需正常交费。

3.对服务不满意,可举证要求整改、减免,但不能直接不交。

物业注意:
这些行为均属违法

1.不得以停水、停电、限制门禁、限制电梯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2.合同到期必须按时退场,拒不交接则无权收费。

3.收费标准、公共收益必须公开透明,不得乱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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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是契约关系,不是“对立关系”。对业主而言,遵守管理规约,不私搭乱建、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损害公共利益,并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是基本义务;如对物业服务有异议,应学会固定证据、理性沟通。对物业服务人而言,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定期公示收费标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是法定义务,同时不得出现擅自涨价、扩大收费、重复收费等情况。

和谐家园,法治护航。如您遇到物业纠纷无法解决,欢迎联系跃达禾律师事务所,理性维权。

案件来源|贵州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