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内赠与引发的纠纷案件,判决收受丈夫大额财产的情人,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前妻。
案情显示,小红(化名)与大刚(化名)于2025年2月离婚。离婚一年后,小红意外发现,前夫大刚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24年2月起),即与未婚女子小菲(化名)相识并同居。在此期间,大刚多次通过微信向小菲转账,累计金额超过20万元,其中包含多笔“5200”、“1314”等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款项。小菲仅向大刚回转了1万余元。
2026年,小红将小菲诉至龙凤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剩余的19万余元。
法庭上,小菲辩称,交往期间她并不知晓大刚已婚,且大刚所转款项已全部用于二人的共同生活消费,钱已花完,故不应返还。小红对此不予认可,坚持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大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小红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该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小红的财产共有权,更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悖离了社会公序良俗。
针对小菲“不知情”的抗辩,法院明确指出,赠与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其内容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无论受赠人是否知晓赠与人已婚,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此外,小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转账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且即便存在消费,也不能免除其返还基于无效赠与所获财产的责任。
最终,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决,小菲向小红返还19万余元。
法官提醒: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基石。法律对婚外情赠与行为的否定,既是对无过错配偶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婚姻忠诚和社会公共道德秩序的捍卫。此案也警示,刻意隐瞒婚姻状况与他人建立关系既不道德,也易引发法律风险,在建立亲密关系前,审慎核实对方情况是必要的。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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