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在身边:福建宁德案中的一些细节
福建宁德,教导员猥亵15岁女生案,再一次刷新了人们对恶的认知。
比起现实世界的光怪陆离,影视文艺作品当中的故事情节,还是显得有些保守。
随着各大主流媒体对福建宁德案的陆续报道,越来越多的案件细节也大白于天下。
01、受害人与作恶者的身份
受害人小君,15岁,尚没有成年。
作恶者李某,是牙城镇派出所的教导员李某,是保一方安宁的帽子叔叔。
偏偏是应该以保护辖区内妇女儿童为己任的李某,侵害了他应该保护的人。
一个是还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的小姑娘,一个是基层的执法小领导。
一个是瘦弱的中学生,一个是孔武有力的中年人。
以年龄计算,李某应该算得上是小君的长辈了。
这种身份,体力,年龄之间的强弱差别,让小君在面对李某作恶之时,毫无抵抗之能力。
02、作恶的场所和时间
李某对小君所作的恶事,就发生在牙城镇派出所,教导员李某的办公室内。
这里,本来应该是保境安民的地方。
这里,对于牙城镇的妇女儿童来说,本来应该是十分安全的地方。
时间是2025年6月16日下午,正常工作时间。
这个时间,是李某领纳税人薪水在岗工作的时间,是他履行保境安民职责的时间。
偏偏在这个时间,他把脏手伸向了纳税人的女儿。
03、作恶是有预谋的
按照判决书描述,小君在前往牙城镇派出所,接受询问的时候,本来是有母亲陪同的。
是教导员李某让小君的母亲先行离开,给自己作恶创造了机会。
小君的母亲,显然不是一位合格的母亲,她未能尽到一个母亲,一个监护人该有的职责。
可是,如果不是因为身处保境安民的牙城镇派出所,如果不是出于对李某教导员身份的信任,这位母亲又怎么可能轻易离开呢?
答案显而易见,是李某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身份之便,欺骗了小君的母亲。
04、程序上的瑕疵
按照办案程序,小君接受询问之时,本来应该至少有两个执法人员在场。
两人在场,不但可以发挥团队优势,也能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
然而,李某在加害小君的时候,办公室并没有其他人在场。
是李某动用职权,故意支走了其他执法人员,还是其他执法人员无故缺席,给李某作恶无形之中行了便利呢?
这样的办案程序,显然是有瑕疵的。
05、作恶的场景
经宁德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李某所穿的一件警用服下摆处,发现了可疑斑迹,与被害人小君案发时所穿的白色鞋子鞋带表面可疑斑迹,血样DNA座基型相同,都是李某的。
也就是说,李某作恶之时,还穿着警用服。
李某在派出所教导员的办公室内,身着警用服,以“可能拘留”为要挟,暗示小君只要服从他,就能从轻发落,所以小君在李某作恶的过程当中,才没有丝毫反抗。
李某用心之险恶,手段之下作,可见一斑。
06、作恶之后
小君回到家里之后,情绪低落,并多次离家出走。
后经父母再三询问,小君才把自己的牙城镇派出所的经历,告诉了家长。
小君的父亲知道此事之后,立马联系牙城镇派出所,并与李某通话。
对于小君所说,李某当时不但矢口否认,还以“为了你们在牙城好好生活”为名,要求小君的父母带着小君再去派出所,要当面对质。
李某吃准了小君父母不懂法,小君也没有辩解之力,他有把握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再一次以法之名,压死小君一家。
综上所述,李某身为警务人员,在作恶之后,一开始也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恶,没有道歉,没有忏悔,反而百般狡辩,这种抵赖的恶行,又加重了他所犯的罪恶。
如果没有后来一系列的人证,物证,鉴定意见,李某怎么可能像判决书上所说,对自己所犯之恶行,供认不讳呢?
07、后记
李某这样的恶人,理应得到更重的法律和纪律惩戒。
不能让这样的行业败类,坏了整个行业好不容易得到的美誉,损了繁荣稳定和谐的大局。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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