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产业不断升级,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变更员工工作内容,属于行使合法用工自主权的常见情形。若企业的调整合理正当,员工却拒不接受、甚至拒绝到岗履职,企业应如何处理?在此前提下,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工作内容调整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某机械公司基于业务调整,陆续裁撤一厂区的部分生产线,其中包括位于厂区一楼的零件组装工作。至同年10月,裁撤工作陆续完成,已经在零件组装工作了3年的小李也接到了公司发出的工作调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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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中明确,“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调整,为了合理安排生产,决定将您从一楼生产车间调到二楼生产车间工作。”此外,通知书中还载明,小李的工作岗位性质仍属于操作工,相应薪资标准不变。

收到通知书的小李得知二楼生产车间的主要工作是粘贴海绵后,认为“贴海绵比组装零件难多了”,便自行回到已空置的一楼车间,在更衣室、休息室等房间玩手机,或与其他工友闲聊,拒绝接受新的工作安排。

公司见此情形,多次向小李说明工作调整的原因和理由,并催告其尽快到岗,但小李依然表示不接受。于是,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小李拒不到岗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认为,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原本工作岗位消失,且新岗位工作内容和之前岗位差异大,自己难以适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便将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某机械公司辩称,小李原来在一楼车间的工作因为业务调整整体撤销,新的工作安排仅仅是调整了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同属操作工,难度相当,属正常经营安排。解除合同是因小李拒不到岗,且程序合法,故公司不应支付赔偿金。

人民法院裁判

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具体工作内容或者岗位,属于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劳动者对合理调整应予配合。本案中,小李原所在生产线已整体裁撤,公司将小李调整至劳动合同约定的“操作工”范畴内的其他工作,工作地点在同一厂区2楼车间,并已书面告知小李应报到时间以及薪资待遇不变等事项,应当认为该调整属于工作内容的调整,并未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性质,具有合理性

现小李主张新工作内容难度高,但未提供证据,也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其拒绝到岗的行为,被公司认定为旷工并无不当,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李要求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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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红

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人民法庭法官

用人单位因为业务调整,在相同岗位性质的基础上调整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内容,属于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本案的处理,厘清了工作内容调整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引导双方妥善应对因市场变化、业务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用人单位可在合理、合法范畴内行使用工自主权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灵活配置人力资源,是其维系生存、谋求发展的合法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也有着明确边界。判断用工调整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基于正当经营需要、是否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是否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明显不利影响。本案中,某机械公司因业务调整裁撤生产线,对小李的调岗未改变其工作地点、岗位性质及薪酬待遇,属于在合理、合法范畴内行使用工自主权。

二、劳动者对合理的工作调整负有配合义务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组织从属性,对于用人单位依法、合理的经营管理安排,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本案中,小李的岗位为操作工,不论是之前的零件组装还是调整后的粘贴海绵,均属于操作工岗位的工作内容,在原工作内容已实际不存在的情况下,其拒绝接受同一岗位性质内的合理工作内容调整,于理于法无据。

此外,如遇工作调整确不合理的情况,劳动者也可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或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以消极旷工等方式对抗,既不利于争议解决,也可能使自身陷入违约等不利境地。

三、劳资双方应共筑和谐用工关系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努力的结果。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应注重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加强与劳动者的事前沟通,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合理诉求,以人性化管理减少矛盾分歧。劳动者也应理性看待企业的正常经营调整,认识到企业的健康发展是自身权益的根本保障,对于合理的经营调整应给予必要的理解与配合。

双方只有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化解用工矛盾,共同构建起稳定、互信、可持续的劳动关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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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来源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常正正、王启帆(实习生)

责任编辑:王英鸽、胡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