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春杰律师代理的一批联创股份(300343)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法院提交立案,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
我们律师团队目前还在继续推进后续联创股份股票索赔案件的立案工作,该案尚在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继续加入。
一、索赔依据
2025年5月16日,联创股份及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子公司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联创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联创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分别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46%、15.92%、16.17%、4.43%;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00%、83.47%、12.66%、28.68%。
2025年3月22日,联创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4年9月13日晚间,联创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二、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就投资损失进行股票索赔。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北京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凡在2018年4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期间买入联创股份股票,且2024年9月13日收盘时仍持有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报名登记。
说明: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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