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齐长城遗址保护规划的通知

鲁政字〔2026〕37号

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泰安、日照、临沂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齐长城遗址系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山东省齐长城遗址保护规划(2023-2035年)》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公布。

有关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布的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做好文物保护规划与各专项规划的有序衔接,依法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周边环境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文物保护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措施,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依法按程序报批。

齐长城遗址保护规划中的文本部分,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由省文化和旅游厅通过官方网站(http://whhly.shandong.gov.cn/)予以公布;图纸部分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http://www.shandong.gov.cn/ysqgk/frontDeptDetail?dept=19)进行查阅。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