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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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海就

它是有关人类普遍的合作如何可能的一套方法论,认识论。拒绝它意味着以国家主义取代个体主义(互动主义),以冲突代替合作,以战争代替和平。——作者

对米塞斯而言,经济学是一门关于人类行动的科学。行动学,英文是“praxeology”(在希腊语中,“Praxis”意为行动、习惯或实践;“logia”意为学说、理论或科学)。行动学是(有意识或有目的的)人类行动的科学或一般理论。行动学从行动的先验范畴出发,然后发展出这种行动的全部含义。行动学的目标是在条件与其假设和推论所暗示的条件完全对应的情况下,获得对所有情况都有效的知识。它的陈述和命题并非源自经验,而是在理解历史事实之前就已存在。关于经济学与行动学的关系,米塞斯称“经济学为行动学迄今为止发展最好的分支。”因此,合作秩序的知识大致上就是米塞斯所说的经济学。

“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行为”。行动学的起点,如米塞斯所说,“是一个自明的真理,即对行动的认识,也就是认识到有这样一种事物,它有意识地瞄准目的。”行动学与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怀特所说,“米塞斯以新康德主义方式将人类行动公理(即人们行动以实现目标 )视为人类经验的先验真理”。如罗斯巴德所说,“所有涉及人类的学科,从哲学到历史学、心理学和社会科学,都必须将‘人类会开展有目的的行动’这一事实作为出发点,这种行动与物理科学研究的无动机原子和粒子截然不同。”

米塞斯在门格尔的基础上开创了行动学,如德索托教授所言,米塞斯将门格尔的主观主义思想转变为有关人类行动及其互动的一般性理论,也就是“一套完整的人类行动与互动通论”。行动学试图通过演绎的方法,发现包含在“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中的一个始终有效的逻辑模式。

行动学之所以是合作秩序的知识最为根本的部分,在于它是有关人类行动与互动(社会)的一般性理论,同时也是有关自发的、扩展的合作秩序何以可能的一般性理论。米塞斯本人差一点用“社会学”来命名“行动学”,只是到了后来,他才认识到用“行动学”一词是更为合适的。分工合作,也正是社会的一般性特征。如米塞斯所说,“分工原理揭示了社会生长的本质…分工乃是社会的本质”。“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是劳动分工学说”。某种程度上,社会、合作秩序与分工是同一个意思。行动学与“分工合作”问题的相关性,比如典型地体现在它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主观主义,协作定理,边际效用,经济计算,间接交换等等学说上面。这些行动学知识揭示使合作秩序得以可能的因果关系,因此是有关合作秩序问题的一般性知识。

需要说明的是,合作秩序的知识的发现与利用是一个过程,这一本质特征使其既区别于汉斯 - 赫尔曼・霍普所主张的伦理公理,也区别于罗斯巴德秉持的自然法。还有,尽管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在原始社会与计划经济中人们也总是在不同程度地利用合作秩序的知识(如对货币及货币价格的不同程度的利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知识的利用不会被人为否定(虽然在事实上难以被完全否定),也不意味着这种知识的利用就不需要学习。这一学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经验中习得这种知识,二是求助于杰出人士的发现。如米塞斯所说,“人类社会的发展,靠的是两个因素:杰出之士的智力想出一些健全的社会经济理论,以及这些人士或其他的人们能够把这些意理说服大众。”

有人或许会认为合作秩序的知识只是理论上的虚构,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然而,绝非如此。人的每一个行动都包含目的与手段的选择,因果律,价值排序,成本与收益,时间,不确定性等等行动范畴,它们都是行动学的组成部分。但是,行动学除了包含行动范畴外,还包含有关多人之间自发产生的、扩展的合作何以可能的知识,如主观价值论,边际效用理论,报酬律,交换理论,利息理论,货币理论,方法论个体主义,主观主义,先验,功利主义,二元论及理论与历史等等,这种知识并不属于行动范畴,即不包含在人的心智结构中,是需要人在后天习得的,这些知识属于门格尔强调的精确法则。这些知识非常重要,比如主观价值论是货币价格与利润的前提,也是私有财产权得以成立的逻辑基础,因此接受主观价值论,是一个社会开展正常经济活动的重要条件。正如计划经济在不同国家的出现所表明的,这种知识虽然是确切的,但是人们不一定能够接受它,利用它。事实上,多数人是在拒绝它。

正是这后一种知识的利用(选择),对制度的形成起着指引作用。因此,在我们的这一基于目的论的分析框架中,私有财产权不被视为先验的或自然的(霍普或罗斯巴德),相反,私有财产权作为制度,被视为个体正确地选择手段(这里的手段指理论,即合作秩序的知识)的结果,因此,私有财产权也是一个过程概念,这一利用合作秩序的知识的过程,在逻辑上先于竞争的过程(哈耶克)或企业家发现的过程(柯兹纳)。

当市场被视为个体利用合作秩序的知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制度的产物时,那些通常被视为区分市场与非市场的因素,如根本无知、企业家发现与争胜竞争,将不再被视为市场的独特特征,它们只是在产生均衡趋势中发挥作用。也就是说,企业家只是在推动均衡趋势中发挥作用,并非决定市场过程的因素。决定市场过程的是合作秩序的知识的利用,而非企业家。因为,若没有合作秩序的知识的利用,就不会出现使企业家才能得以发挥的制度环境;企业家并非先于这一制度环境而存在的因素。

要说明的是,由于合作秩序的知识的发现与利用是一个过程。西方从文艺复兴,到宗教改革再到启蒙运动,是这一知识被不断发现与利用的过程,还比如三权分立等制度的建立,也正是利用这一知识的体现。事实上,西方区别于东方之处,正是在于西方在这一知识的不断发现与利用上走在前面。我们也许可以把这种知识的发现与利用称为“合作秩序的理性的获得”。这一理性关涉制度,或许可以称为真正意义上的 “制度理性”。它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家、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与新制度经济学家在讨论制度时所使用的理性概念,后者是给定约束条件下计算成本与收益意义上的理性,包括最大化理性与有限理性。这种理性概念本身没有制度内涵,只是一种解释工具。即便是计划经济,也可以被解释为个体的合理选择。这种理性概念的局限性,可以从使用这一理性概念的萨谬尔森曾在他1989年版的《经济学》一书中为苏联体制辩护,肯定社会主义指令经济能够运行,甚至会带来繁荣中得到证明。

假如否定合作秩序的知识是计划经济的原因,那么计划经济的罪魁祸首就是知识分子,而不是中央计划者。因为一个社会中,对流行的观念起决定作用的是知识分子。假如知识分子对合作秩序的知识无知乃至持否定态度,那么受他们影响的大众也会形成同样的认知。流行的观念最终决定一个社会的制度结构,当大众的头脑被错误的观念支配时,计划经济或其他反自由市场的制度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中央计划者(统治者)只是这种流行的错误观念在现实中的具象化而已。这一观点为米塞斯在《经济科学的终极基础》中所引用的大卫.休谟的观点所佐证,“统治者总是少数人。统治者之所以有权威和权力能让绝大多数臣民服从自己,是由于这些臣民认为,忠于首领和服从首领的命令是最符合自己利益的。”

由于知识分子是一个社会的制度环境的塑造者,而企业家在多大程度上发挥才能,取决于制度环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分子比企业家更重要。知识分子选择什么样的理论(指向合作的,还是指向冲突的),决定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制度,进而决定一个社会中大众的生存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