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肇东市一位63岁老人,在给农用车电瓶充电后准备装车时,电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脸部严重受伤。
事发:
电瓶充电后给车上放突然爆炸,老人脸部被炸伤
高先生家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昌五镇,他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他的父亲有一辆农用三轮车,原来的电瓶不能用了,便于2025年10月中旬,在昌五镇一家店铺购买了一块陕西凌云品牌的120G-II型蓄电池,前期使用均正常,但在2026年3月17日发生了事故。
高先生说,当天早晨7时30分左右,父亲在自家院子给电瓶充完电并断开电源后,双手拎着电瓶准备往车上装时,电瓶突然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塑料碎片飞溅到父亲脸上,致使父亲脸部多处受伤。高先生说,当时院子里的监控记录下事发过程。
在高先生提供的现场视频中记者看到,监控设备在院子的角落,充电是在房子一侧的棚子下,视频中只能看到有一个东西飞了出来,但看不清具体是什么。高先生说飞溅出来的就是电瓶爆炸后的碎片。随后视频中传来喊叫声,接着一名男子拿着一块类似旧床单一样的布捂着脸,走到房子前,能看到床单上的血渍……
急救:
爆炸碎片伤及骨头,缝合多层
老人遂被紧急送往肇东市人民医院。
高先生说,他父亲的额头、眼眉和左侧脸颊有三四处较深伤口,已伤及骨头,缝合了好几层。
该院急诊病历显示:老人今年63岁。医生检查发现,其额部左侧发际部可及一处撕裂深在创口,有活动性出血,触痛;右侧眉弓上一处不规整撕裂样创口,创口开裂外翻,可及颅骨外露;上睑部一处不规整表浅创口,右侧面部一处表浅裂伤创口,各创口有血性渗出,创面可及碎屑点片样物黏附……
医生给予清创,修整创缘,修补缝合等处理。
目前老人已出院回家。高先生说,他为此跟厂家讨个说法,厂家说爆炸跟电瓶质量无关,只愿更换一块电瓶,“我们医药费车马费都花了一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该电瓶的生产厂家系陕西凌云蓄电池有限公司。
厂家:
认定非质量问题,推测与操作不当有关
3月25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该厂家的陈姓负责人。据陈先生介绍,事情发生后,公司于3月18日下午便派出专项调查小组及技术、售后人员抵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电瓶进行检测排查。
“我们的技术人员对电瓶性能、外观及核心部件排查,电瓶电压、极群焊接等均符合技术要求及国家标准,排气孔无堵塞,排除蓄电池自身质量缺陷,认定此次爆炸非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陈先生说,电瓶爆炸通常与外界因素相关,充电时会产生氢气,遇火星、短路火花等都可能引发爆炸,相关注意事项在使用说明中已明确。
对于此次电瓶爆炸的原因,陈先生说,询问了用户几次,发现每次说的都不一样,所以他们无法还原当时真实使用场景。
该厂相关负责人陈先生说,起初用户要价太高,厂里认为爆炸不是产品质量而起,“但考虑到是我们的用户,厂里愿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给予一定的补偿,目前我们能做的就是可以承担医药费,并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律师说法:
检测主体存在利害关系,厂家未完成法定举证义务
高先生说,“从来没遇到过这种事情,我们都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
就此,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帮高先生咨询了法律人士。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需由生产者举证证明产品无缺陷、存在法定免责情形或损害系外界因素导致,而非受害方证明产品有缺陷。本案中老人在正常给电瓶充电后搬运时发生爆炸受伤,家属已提供监控、病历等证据证实损害事实与产品使用的关联性,厂家单方检测认定非质量问题,因检测主体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终局法律效力,仅以“用户陈述不一、推测操作不当”为由推脱责任,未完成法定举证义务,鉴于此,目前厂家无法直接免除其产品责任。
赵良善表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任一主体索赔。
本案厂家初期仅愿补偿新电瓶、拒付医药费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后续同意承担医药费并给付慰问金,若经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认定电瓶存在质量缺陷,厂家需依法承担全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若检测排除产品缺陷,厂家可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双方协商不成的,家属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编辑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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