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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地,土地早在1998年就因“农转非”被转为国有土地,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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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了2014年,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将该地块再次作为“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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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家不服,先向安徽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仅仅撤销了批复中涉案房屋的部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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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仍不服,
在京平律所赵健、库建辉、赵现昭律师协助下,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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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当事人和律师的不懈努力,国务院审理,给出裁决结果:撤销安徽省政府批复中涉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征地农户使用土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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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思路:
最根本的问题——涉案土地在1998年已通过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并颁发了土地证。2014年的征收批复将其再次定性为集体土地,属于征收对象错误,从根本上违法。

律师援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的相关解释,明确指出——1998年的“农转非”已使土地归国家所有,2004年后的政策禁止擅自"村改居”,但这不能否定1998年已完成的合法变更。

选择“国务院裁决"——律师指导当事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利用最高层级的行政监督来纠正省级政府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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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土地或房屋被征收时,要先核实其性质和权属历史,若发现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与已有的合法权属证明相悖,
要坚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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