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

头盔案例

正面案例

2026年03月03日13时56分,户某盟驾驶车牌号为苏AU20XX小型汽车,在中国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柳河镇G220(平安北路)与李某发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由于两轮电动车驾驶员正确佩戴头盔,电动车驾驶员受轻微伤。

反面案例

2026年03月04日11时46分,秦某军驾驶车牌号为豫N96FXX小型汽车,在中国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张弓镇X038与路某奇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由于两轮电动车驾驶员未佩戴头盔,导致电动车驾驶员受伤。

安全带案例

正面案例

2026年03月05日12时36分,郭某驾驶车牌号为豫N758XX小型汽车,在中国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孔集乡申宋吴桥与冉某良驾驶车牌号为豫N72HXX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由于双方驾驶员均佩戴安全带,该事故仅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

反面案例

2026年03月07日11时26分,吴某州驾驶车牌号为豫HV39XX大型汽车,在中国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柳河镇G220(连共线)与徐某刚驾驶车牌号为豫EZ17XX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由于驾驶员没有系安全带,发生事故时在车内造成碰撞,导致1人受伤。

漯河

1月6日18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豫LF68**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23省道舞阳县吴城镇皇十路口时,碰撞到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马路的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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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在夜间驾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充分认识到夜间光线不足、视野受限的安全风险,未能做到减速慢行、仔细观察,其行为违反“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某在横过道路时,人行横道就在旁边却“视而不见”,选择冒险横穿马路,其行为违反“行人横过道路应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负事故次要责任。

来源:河南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