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出售60箱茅台酒,总价值110余万元,该公司把这批酒交由某物流公司承运,并支付了350元运费。
物流公司出具的“货运单”上印有“托运方须知”,其中包含了保价条款:托运人可选择为货物购买保险或保价运输;若放弃保价,货物发生丢失或损坏,则按该件货物运费的3倍金额赔偿。
运输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60箱茅台酒全部毁损。甲公司遂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货物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托运人托运高价值货物未主动保价,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上述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于物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甲公司注意该条款中关于赔偿限额的内容,该保价条款对甲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流公司无权依据该条款要求限制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损失的具体承担。根据《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货物在物流公司控制下因交通事故损毁,其作为承运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价与否直接影响货物损失赔偿数额,已属社会普遍认知。甲公司托运的货物价值高达百万元,且酒类属于易碎品,运输风险较高。在此情况下,甲公司仅支付了350元运费,却未主动选择对货物进行保价,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未尽到充分的审慎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
综上,姑苏法院一审判决由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甲公司自行承担30%的损失。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判决经二审维持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无论是承运人还是托运人,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理预见并分担商业风险。
对于托运人,特别是运输贵重物品时,主动保价是管理自身风险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切勿因节省少量费用而心存侥幸。对于承运人,则应以显著方式提示保价与赔偿规则,保障对方的知情权。
来源:民二庭 翁迎晓 金徐珩
一审一校:杨 萌
二审二校:陈 萍
三审三校:杨晓迪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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