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定期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布,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全县查处的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某碎石加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2025年5月9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料库借用给某碎石加工单位用于碎石生产使用,但该单位员工熊某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5年5月29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碎石加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5年6月,文成县某铸造企业发生一起中频炉铁水喷溅灼烫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吴某某作为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充分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9月4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吴某某作出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文成县某铸造企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案
2025年6月,文成县某铸造企业发生一起中频炉铁水喷溅灼烫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该企业未充分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9月4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赵某某等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柴油经营案
2025年11月,文成县多部门联合检查发现:赵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普通箱式货车运输柴油。经查,赵某某等人自2024年11月起,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驾驶普通箱式货车非法转卖柴油达数万升。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案例五 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2026年1月28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某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安装现场检查发现: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人许某在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离坠落基准面十余米的屋顶临边安装光伏板。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6年3月4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这些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实都是日常检查中常遇到的问题。很多经营者不惜以安全为代价,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殊不知,突破安全这条底线,付出的代价恐怕不止经济效益这么简单。
处罚的目的是让企业更安全地生产。政府不是“保姆”,如果企业主把日常安全管理寄托于政府的检查、专家的指导,而自己却不管不问,甚至把别人的事故当“故事”,结果只能迎来更严厉的处罚。
说到底,企业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企业本身重视安全,遵守规章坚守红线,才能让安全为经济效益保驾护航。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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