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份,考虑到天气寒冷,市民朱女士和几名邻居支付了600元,将小区内的两只流浪猫送到一家寄养机构寄养。然而,3月20日,朱女士却突然收到通知,两只小猫全部死亡,这让朱女士对寄养机构是否尽到看护责任产生了质疑。对此,寄养机构负责人表示,因寄养对象是流浪猫,在提供服务前,已告知消费者“不保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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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市民

寄养两只流浪猫都死了

市民朱女士所住小区附近有一些流浪猫,因家中已有宠物,朱女士无法收养这些流浪猫,但经过长期喂养,有了一些感情。今年1月份,考虑到天气寒冷,流浪猫在室外难以生存,朱女士和小区内一些同样喂养流浪猫的邻居,想要给猫找一处寄养场所度过寒冬。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平台,朱女士等人找到了一家可以接收流浪猫的寄养机构,寄养费用为每只每日10元。1月26日,朱女士将两只流浪猫送去寄养机构,并支付了600元的寄养费用。

2月底,寄养时间到期前后,朱女士主动联系寄养机构提及续费,对方表示过年期间不着急收钱,可以等来接猫的时候补齐即可。然而,就在朱女士准备接猫前夕,3月20日晚,她突然接到寄养机构通知,两只流浪猫都“不行了”。“说是猫突然又拉又吐,很快就不行了,第二天到现场去接,两只猫都死了。我马上带着尸体去宠物医院检查,医生表示两只猫同时发病同时死亡的概率不大,而且看尸体状态不像是只死了一天。”朱女士表示,她怀疑两只猫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都不是寄养机构说的那样,可能是因寄养机构未尽到看护责任导致猫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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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机构

事先已告知消费者“不保活”

3月24日,半岛晨报记者联系了涉事寄养机构。机构负责人伊女士表示,自己也是一名自费收养100多只流浪猫的人,创办这个寄养机构的目的是为了给流浪猫一个收容之所。“我发现因为流浪猫来源不明,身体健康情况未知,很多宠物店不会接收流浪猫寄养,所以专门创办了这样一个收容流浪猫的寄养场所。相对应的,我这里的寄养费用低,而且不会接收家养猫的寄养业务。”伊女士说。

伊女士表示,她所提供的寄养服务包括按时提供食物和水、保障生活环境洁净卫生等,但对于流浪猫可能出现的突发疾病等情况不能负责。“因为流浪猫寄养的特殊性,我对所有顾客都事先说明寄养期间不能保活,并出示寄养协议,在顾客同意的情况下才接收流浪猫寄养。”根据伊女士提供的电子版寄养协议,记者看到其中有“甲方宠物在寄养过程中因病死亡或突然间死亡,乙方不承担责任”的字样。

律师说法

合同制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那么,寄养机构提出的“不保活”前提,寄养协议中“甲方宠物在寄养过程中因病死亡或突然间死亡,乙方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是否合理?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李鑫律师。李鑫表示,合同制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考虑到流浪猫寄养的特殊性、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寄养费用等因素,如果寄养机构能够证明在双方达成约定前尽到了提醒义务,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倾向于认可相关条款有效。“如果送养人质疑寄养机构未尽到看护责任,可以从猫的具体死亡原因或寄养环境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处入手,在搜集相关证据后走法律途径维权。”李鑫说。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毕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