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市监处罚﹝2026﹞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孝义市梧桐镇嘉乐福便利店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2.罚款伍千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01/07
处罚机关: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2025年9月17日,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孝义市梧桐镇嘉乐福便利店采购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9月1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含量为0.47mg/kg,(标准要求为≤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RD2509S31971)及检验报告。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孝义市梧桐镇嘉乐福便利店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单位货架上存放2025年9月15日购进的不合格姜。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孝义市梧桐镇嘉乐福便利店负责人进行询问,陈述:抽检的姜是2025年9月15日从太原市不锈钢产业园区宁尚博姜蒜商行采购的,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进货票据,不能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当时以8元/kg的价格,购进15kg,总价120元,以13元/kg的价格销售,已经全部销售,共销售了195元。经计算产品货值金额195元,违法所得共计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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