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全力守护好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6年3月至12月
二、问题线索征集范围
(一)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生产、销售使用鸡肉、鸭肉、猪肉等其他肉类冒充(掺入)牛、羊、驴肉及其肉制品,以调制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违法犯罪线索。
(三)旅游景区、学校、车站周边餐饮场所、城郊接合部农贸市场、餐饮店、特产店、夜市烧烤店、火锅店、大排档等重点区域,制售假冒牛、羊、驴等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
(四)生产、销售用工业烧碱或甲醛泡发毛肚等常见火锅食材等违法犯罪线索。
(五)生产、销售卤制品中违法使用罂粟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违规使用色素等添加物的违法犯罪线索。
(六)在肉制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线索。
(七)在食用农产品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违法犯罪线索。
(八)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使用工业松香或沥青等非食用物质对畜禽进行脱毛等违法犯罪线索。
(九)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伪造或冒用他人品牌、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等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等行为,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标识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一)肉制品生产、销售单位在肉制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十二)其他涉制售假劣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三、线索征集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应对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捏造、虚构、歪曲事实。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扰乱秩序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相关线索的,各受理部门依法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依法保障举报人权益;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举报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请客观真实,详细说明问题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事由及相关证据材料(图片、视频、交易凭证等)。
(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的,由相关单位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四、反映线索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一)电话投诉举报
大理市公安局:0872—110,0872-2212500;
大理市农业农村局:0872-3079515;
大理市市场监管局:0872-12315,0872-2123610;
受理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00-18:00。
(二)网络投诉举报
登录“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或通过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搜索“12315”进行举报。
(三)信函投诉举报
1.大理市公安局:大理市太和街道荷花村土主庙旁(大理市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
2.大理市农业农村局:大理市下关街道人民南路49号,大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大理市市场监管局:大理市太和街道嘉士伯大道46号。
大理市公安局
大理市农业农村局
大理市市场监管局
2026年3月26日
编辑:陈丝华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自然保护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监测站点的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全面掌握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分布、动态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状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人为活动干扰情况,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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