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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3月23日在伊朗德黑兰一处居民区拍摄的被毁建筑,该居民区曾在美以军事行动中遭受袭击。新华社 图

近期,美国与以色列对伊朗相关目标实施“先发制人”军事打击,并以所谓“应对直接威胁”为其行动提供法律依据,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切。美方声称,伊朗在导弹发展、核能力以及地区活动等方面对其构成“紧迫威胁”,并据此采取军事行动。美国既未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亦未能证明自身遭受武装攻击,却在伊美谈判进程之中以“预防自卫”之名悍然发动军事打击,其合法性在国际法层面受到普遍质疑。从国际法角度审视,美国对伊朗实施的军事打击,在多个层面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一、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基石。《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根据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仅有两种情形:安理会依据第七章授权采取集体安全行动,或依据第51条在遭受他国“武装攻击”时行使自卫权。除此之外,任何单边使用武力行动或武力威胁,均构成对该原则的违反。美国在未取得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径直诉诸武力,完全架空了《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集体安全机制程序。美方所谓伊朗导弹发展、核能力扩充等,并不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武装攻击”,不足以成为其绕开安理会、单边动用武力的正当依据。美国将其单边安全判断凌驾于多边规则约束之上,悍然对伊朗发动大规模军事打击,构成对伊朗主权的公然侵犯,也造成中东地区的严峻局势。此类逻辑一旦被普遍效仿,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将逐渐空洞化,战后国际和平秩序的规范基础亦将随之动摇。

二、违反自卫权行使规则及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自卫权仅在遭受他国“武装攻击”时方可行使,国际人道法进一步要求自卫行动须符合区分原则、比例原则等基本原则。美国宣称其采取的是“先发制人自卫”或“预防性自卫”行动,但该概念在国际法上并无明确依据。“预防性自卫”理论在国际法上既未获得普遍承认,亦不属于第51条的适用范围。且一旦被肆意扩大性解释,任何国家均可能以他国相关活动和行为构成所谓“紧迫威胁”为由采取单边武力行动,导致《联合国宪章》下的自卫权行使规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形同虚设。美国的行为实质是以行使自卫权之名行军事打击之实,以“预防”之名掩盖“侵略”之实,服务其在中东的利益和战略目标。在作战手段和方式上,美以军事行动亦明显触犯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国际人道法确立的区分原则要求冲突各方须严格区分战斗员与平民,仅可对军事目标实施攻击;比例原则要求军事行动不得造成过度附带损害。然而,美以对伊朗核设施及其周边区域实施打击,已带来明显的人道与核安全风险。以色列防长更公然宣称“所有伊朗人均为打击目标”,将攻击对象从军事目标扩展至全体平民,显然严重违背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

三、违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关系稳定的基本保障。《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亦明确,各国负有以谈判、仲裁、司法解决等和平方式处理争端的义务。围绕伊朗核问题及地区安全,长期以来存在多边谈判与国际机制参与的解决路径。相关谈判虽面临困难,但并未终结,和平解决的空间依然存在。美国在非武力手段尚未穷尽、甚至在谈判过程中径直诉诸武力,其行为本身即构成对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的严重违反。此外,美国将军事打击与谈判进程相挂钩,以武力威胁作为迫使对方接受条件的工具,不仅绕开既有多边机制,更是以强制手段瓦解国际社会所建立的和平解决伊核问题机制,大幅增加地区与全球安全不稳定因素。

美国对伊朗的军事打击,公然侵犯伊朗主权,系统违反《联合国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自卫权规则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强权政治凌驾国际法治的集中体现。国际社会应坚定捍卫《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单边主义和武力胁迫,支持各国通过平等协商与多边机制解决争端的正当权利,强化国际法治权威,共同抵制非法及常态化使用武力,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和平与安全秩序。

来源:杨宽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长聘副教授;申雨琪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