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就规定的重点内容及问题为大家解答。
第一问,女职工劳动保护都有哪些内容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既包括宪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劳动权益,如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还包括国家对女职工规定的特殊保护,如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四期”保护等。
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
“四期”是指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 “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时间等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国务院令第 619号 ) 第六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国务院令第 619号 ) 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由于生育子女,暂时中断劳动的女职工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制度,其宗旨是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有薪假期、医疗服务、生育津贴等待遇,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时间。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有哪些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国务院令第 619号 ) 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呢?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规定, 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我们上面的图中就有,大家可以具体看看。
那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该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因此,以上约定的条款存在就业歧视或就业限制,应属无效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内容来源:内容综合自湖北生态环境、武威工会公众号、临清市总工会等公众号
海报:呼和浩特市总工会新媒体
编辑:呼和浩特市总工会新媒体
审核:洪颖杰
终审:云娜
来源:呼和浩特市总工会女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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