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严格禁止劳改犯和劳动教养、刑满留场就业分子与海外通信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公安部

(1962年4月19日)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1960年10月18日〔60〕公劳总发字第35号《关于严格禁止劳改犯和劳动教养、刑满留场就业分子与海外通信的通知》下达以后,有些地区提出:通知中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劳动教养分子的国内通信问题,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困难。为了做到既有区别对待,又能掌握情况,除犯人、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劳教分子的海外通信、犯人国内通信仍按照原通知规定认真执行以外,再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和劳教分子的国内通信,应当根据不同对象,分别处理: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戴有地主、反革命、坏分子帽子的,一切来往信件都要经过检查。对其余的人一般可不检查,其中确定为侦察对象的,由侦察部门负责控制检查。

(二)海外寄给犯人的信件要严格检查、登记,凡从信中发现的可疑问题和反动宣传品,以及寄给上述三类分子中派遣特务、间谍分子的信件,都要报送主管公安机关,劳改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和劳教分子的海外信件,按第一项国内通信办法处理。

海外寄给上述三类分子的保价、挂号信件的回执手续,均由收件人签名盖章,不得加盖公章。

(三)各劳改、劳教、刑满留场就业单位,都要指定政治上较强的干部负责检查信件。海外信件和重点分子的国内信件,由支队或独立大队指定专人检查,一般需要检查的信件,由中队干部负责。发现的问题,要详细摘记,定期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报送主管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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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系列·行政法·劳改 劳教(21):关于禁止劳改犯、劳教及刑满留场就业分子与海外通信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