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西泉镇国成自来水厂投资人曹士国实名举报安徽省凤阳县政府、县水务局及西泉镇政府,称其违反独家供水协议、违约筹建 水厂、重復建设,拖延补偿承诺、截留民生补贴,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及职务犯罪,导致企业经营瘫痪,恳请媒体监督与相关部门彻查。

一、投资背景:独家经营权的确立

1,2009年6月2日,曹士国与凤阳县西泉镇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投资兴建国成自来水厂,并享有该镇独家供水权(镇区内不得建设第二家自来水厂)。

2,累计投入约1000万元(含银行贷款、民间借贷500余万元),2011年完成水厂建设并实现部分供水。

3,2013年,国成自来水厂与凤阳县水务局签订《投资经营协议》,明确特许供水范围为西泉镇,进一步确认独家经营权利。

二、违约与困境:经营全面受损

1. 违规引入竞争:2011年起,西泉镇政府及凤阳县水务局违反独家经营约定,在镇内宣传、筹建天河自来水厂,并以300元开户费吸引用户,导致国成自来水厂用户大量流失,经营陷入严重困难。

2. 承诺反复搁置:历任地方领导曾多次承诺解决问题——原县委书记徐广友答应给予补贴赔偿,原县长刘斌安排评估收购,但均因换届“新官不理旧账”,收购事宜被长期搁置。

3. 评估程序停滞:在2023年新分管县长程洪全主导重新评估收购,并在评估申请批示,请西泉镇政府,县水务局抓紧落实,依法依规同意此评估并签字,西泉镇政府己同意盖章,但凤阳县水务局局长张辛奎不签字,不同意、以县司法局以“司法审查不通过文件”为由,拖延办理评估委托手续,拒绝出具合法红头文件,并有录音为证,导致评估工作彻底停滞,补偿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三、补贴截留:民生权益未落实

根据皖政〔2007〕3号、皖政办〔2007〕10号等民生工程文件,国成自来水厂应享有人口补贴(成人500元/人、学生300元/人,覆盖西泉镇约45000人)及每年10-15万元维修资金,但自投产以来未收到任何相关款项,举报人质疑补贴被截留或挪用。

四、责任主张与具体诉求

(一)责任认定

- 民事违约:违反合同约定,侵害独家经营权;多次承诺评估收购却拖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

- 行政违法:违规批准建设 天河自来 水厂,滥用行政权力;未依法发放民生补贴,构成行政不作为;“新官不理旧账”违反政府诚信原则。

- 刑事嫌疑:相关人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或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二)核心诉求

1. 依法纠正违法违约行为,关闭违规建设的天河自来水厂,恢复国成自来水厂独家经营权,并赔偿经营损失。

2. 或按照2017年评估价(2600万元)支付收购补偿款,并赔偿2017年至2025年因违约违法导致的经营损失(含用户流失、贷款利息、预期利润等)。

3. 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因信赖政府招商引资协议与特许经营承诺投入巨额资金建厂,现因政府违约无法经营,要求赔偿全部投资损失及合理预期收益。

4.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包括不履行补贴发放义务、违规批准建设天河自来水厂、不履行收购承诺、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

5.综上所述都是实事求是,如有虚假本承担法律责任。

五、法律依据(举报人引用)

- 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等;

- 行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

- 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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