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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一期大讲堂,康康姐很认真地听了一下......

这么爱学习?

没错!康康姐就是这么爱学习!学习法律知识,常学常新!

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的答疑环节,有一个问题引起了康康姐的注意!

问题

超市以购买商品免费赠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促销,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是否合法?

提问内容有点长哈

是不是有点看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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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

康康姐给你们举个例子

来给你们讲解一下

近日

A超市的某款酸奶产品正在促销,消费者购买一瓶1kg的酸奶可以免费赠送一瓶200ml同品牌鲜奶。

消费者发现,购买的酸奶日期新鲜,但免费赠送的鲜奶则过期了两天。

由于出售金额较小,尚不构成犯罪。于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按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处罚。

这下超市可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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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觉得赠品是免费的,并没有经营出售,执法部门不应该按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处罚。

超市的说法乍一听好像挺有道理——“我又没收钱,凭啥算我经营?”但是,法律不容他们狡辩哦

来听听最高院的解答吧

01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超市虽然向消费者免费赠送食品,但他赠送食品的目的还是出于营销推广商品,消费者获取该“免费赠送食品”的前提也是在超市购买相关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2条第一款规定: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另外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第12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这也就是说,为促销商品设置的奖品、赠品等,可以视同于销售的商品。

这下明白了吧

有了这些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超市的狡辩就彻底站不住脚啦!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完全合法合理!

以后

逛超市领赠品

可得睁大眼睛瞧仔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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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上赠品瑕疵

也一定要勇敢维权哦!

最后

康康姐再强调一句,哪怕赠品是“白送”的,法律眼里它也是促销链条上的一环,免费≠免责,赠与≠甩锅!

编辑 | 晴晴

排版 | 黎美丽

美编 | 孙小碗素材来源 |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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