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一大早去菜市场售卖豆制品,不慎脚下一滑摔成了十级伤残。为此,她将蔬菜摊主和物业服务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两名被告赔偿周女士13万余元。

2024年7月2日6时许,菜市场灯火初明,人声渐起。枣阳的周女士像往常一样,把当天做好的豆制品搬到菜市场摊位上售卖。她刚走到市场南门入口,不幸踩到了摊主刘某随手丢弃在地的小番茄,当场滑倒,左膝传来钻心的疼。

随后,周围群众帮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周女士被紧急送往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转至武汉协和医院,其伤被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仅医疗费、护理费等就花去3.4万余元。

出院后,周女士的家人多次与市场管理方——枣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刘某沟通赔偿事宜,始终无果。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将二者诉至枣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三方各执一词。

物业公司辩称,其与摊主之间仅为摊位租赁合同关系,周女士受伤系刘某乱扔垃圾所致,应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公司无关。刘某则称,自己是按市场规定将垃圾扔在固定地点,周女士受伤与其无关;并指出周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及时清理地面,也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菜市场入口处乱扔蔬果,致使周女士滑倒受伤,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周女士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菜市场人流量大、地面易残留异物,作为长期在此经营的摊主,她对此应当知晓,却未注意脚下情况,也负有一定责任。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主体,未能对摊主进行有效管理,也未及时清扫地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结合损害原因、后果及行为性质等因素,法院酌定刘某承担50%的责任,周女士自担3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

经核定,周女士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90827.03元。枣阳法院依法判决由刘某赔偿95413.52元,物业服务公司赔偿38165.41元。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菜市场是日常生活中高频出入的场所,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都应增强安全意识。摊主应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乱扔废弃果蔬,将垃圾投放至指定垃圾箱。经营管理者有责任保持地面清洁干燥,及时清理油污水渍及易导致滑倒的垃圾杂物,消除安全隐患。进入市场的消费者也要留心脚下,尤其在水产、生鲜等湿滑区域,更应放慢脚步,保护好自身安全。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守护好群众“菜篮子”里的平安,管理者须臾不可松懈,经营方须切实担当,消费者也需多一分留心。唯有各方共同努力,方能让每一次买菜之旅,都成为稳稳的幸福。(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翀 通讯员 梁军)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