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律圈有个挺有意思的事。
一位广州的周玉忠律师,在办一个二审的非法买卖枪支的刑事案件。
一审是在珠海中院判的,被告不服,上诉到广东高院。
作为二审辩护律师,他做了一件很正常的事:想看看一审到底是怎么审的。
于是他联系高院,得到的回复是要去一审的中院。
他就去联系一审法院的书记员,说:“我想拷一份庭审录像。”
书记员当场答应了。
第二天,他按要求带齐手续,顺利拷了一整套庭审视频。
然后他把这个视频,提交给了二审法院。
听到这里,一切都很正常,对吧?
事情的转折来了,珠海中院反手去广州律协把他给投诉了。
理由是两条:
未经许可复制庭审录像 + 拒不交还
我们先看的法条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读作 téng(二声)录庭审录音录像。
如果咬文嚼字的话,录音可以复制,但庭审录像是用到誊录。
法院通常将其解释为“抄写、记录成文字”,不包含直接拷贝视频文件的权利。
所以出于这个规定的细微分别,珠海中院才给出这个投诉。
我自己是很不认同这个规定的,之前经办过也是从二审接手的案子,委托人坚决说在一审庭审时就提出过的要素,只是没有在庭审笔录记载。那唯一求证的方式就是去看庭审录像。
而那时的二审法院就是规定,不能拷贝录像,你只能在法院里面看,然后自己记下时间节点及内容。这就是我碰到的所谓誊录。
广州律协在收到珠海中院的投诉,很负责,认真调查后,她给出的答复是:1、这是律师正常履职,2、拷贝过程有法院工作人员同意,3、把录像交给二审法院,也是合理行为。
所以认为周律师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这事儿听起来像段子:律师按法院指示拷贝了录像,转头就被法院告了“违规”。
对二审辩护来说,一审庭审中,法官有没有打断律师关键发问?有没有剥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证据质证有没有走过场?
这些细节,光看书面庭审笔录很难还原全貌,而录像能完整呈现庭审的语气、节奏甚至微表情。
周律师把录像提交给二审法院,就是想用这份“原汁原味”的记录,证明一审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为被告人争取更公正的裁判。
广州律协这次的处理,我个人是认可的。它也是我所在的律协。有接触过类似的投诉调查流程。
能理解这种事情看起来只是一纸投诉,但真落到律师头上,其实后面的解释成本很高,也很耗人。
所以这里发文分享一下。既是致敬律协的专业负责,也希望这样的案例能被更多人看到。只有当程序正义不再被“咬文嚼字”所困扰,律师才能全心思地投入到辩护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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