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虚拟货币处置(huaancz.com)报道,近年来,虚拟货币因去中心化、跨境流转便捷等特征,被不法分子用作规避外汇监管、实施非法资金兑换的工具。司法实践中,利用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已被明确纳入刑事打击范畴。入库编号为2025-03-1-169-002的颜某康、林某城、谢某威非法经营案,清晰界定了此类行为的定性规则与入罪标准,为市场主体敲响金融合规警钟。
一、案情还原:搭建 “奈拉—USDT— 人民币” 非法换汇链条
2020 年 9 月,被告人颜某康通过网络结识境外人员 A*,对方因正规渠道换汇成本较高,提议绕开外汇监管,以泰达币(USDT)为媒介,将尼日利亚法定货币奈拉兑换为人民币。二人一拍即合,随后林某城、谢某威相继加入,形成固定犯罪团伙。
具体操作中,该团伙以币商当日 USDT 人民币报价为基准,每枚降价 1 至 2 分向境外人员收购USDT;待对方将奈拉购买的 USDT 转入控制账户后,团伙再按市场价出售变现,并按指令将人民币汇入境内指定账户。
经司法审计:2020 年 9 月至 12 月,颜某康、林某城共同接收 USDT 约 327.54 万个,变现人民币2129.39 万元,获利超 3.27 万元;2021 年 1 月至 4 月,三人共同接收 USDT 约129.03 万个,变现人民币838.02 万元,获利超 1.29 万元。颜某康系主谋,三人按不同比例分取赃款,涉案总金额近3000 万元,严重扰乱国家外汇管理秩序与金融市场稳定。
二、裁判核心:虚拟货币换汇≠合法套LI,定性为变相买卖外汇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助虚拟货币实现外币与人民币转换,究竟是市场套LI还是非法经营?法院依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作出三重关键认定,确立统一裁判规则。
第一,行为性质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以及 “两高” 2019 年《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在法定交易场所以外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秩序且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颜某康等人并非单纯交易虚拟货币,而是通过 “奈拉 —USDT— 人民币” 闭环,实质完成外币与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完全符合 “变相买卖外汇” 构成要件。
第二,主观具有非法换汇故意。三被告人明知境外人员意图规避监管、降低换汇成本,仍主动提供兑换、变现、转账全流程服务,并非正常投资套利,而是以营利为目的长期提供非法换汇服务,具备犯罪故意。
第三,数额达标构成情节严重 / 特别严重。司法解释明确:非法经营数额500 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2500 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颜某康、林某城涉案超 2500 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谢某威参与部分超 800 万元,属情节严重,均达到刑事追责门槛。
法院最终裁判要旨清晰可溯: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明知他人非法换汇,仍协助将外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实现货币转换的,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普法警示:虚拟货币领域外汇合规红线不可触碰
本案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直接破除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监管”“跨境换汇套利不违法” 的认知误区,释放三层明确信号:
一是监管穿透虚拟货币外衣。司法机关不再以 “虚拟货币交易” 为表面定性,而是穿透审查是否实现本外币兑换、是否规避外汇管制,只要形成“外币 — 虚拟货币 — 人民币” 链条,即认定为变相买卖外汇。
二是数额标准刚性适用。500 万元入罪、2500 万元升格量刑的标准清晰明确,即便单次获利微薄,累计金额达标仍将面临严厉刑事处罚。
三是居间帮助等同共犯。即便未直接从事外汇买卖,仅提供虚拟货币接收、变现、转账等协助行为,明知故犯即构成共犯,同样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严格禁止虚拟货币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炒作,更严禁以虚拟货币为工具实施非法外汇交易、洗钱、资金跨境转移等犯罪活动。本案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虚拟货币 “币商”“中介”,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任何绕过外汇监管的兑换行为,无论借助何种技术媒介,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守住合规底线,远离非法金融活动,才是保障自身财产安全与人身自由的唯一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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