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类等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江西公安机关全力打击鸟类等野生动物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致力于为实现“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成为常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成为常景的美丽江西贡献公安力量。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江西公安机关对近年来侦办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并从中选取5起具备典型意义的案例予以公布。这些案例涵盖多个领域,既彰显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成果,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鲜活的法治教育资料,有助于促进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风尚。

典型案例

1、陶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陶某使用捕鸟网、诱捕扩音器等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14只,并通过微信、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出售至浙江、山东、甘肃、江苏等地非法牟利,涉案价值7万元。
被告人陶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达2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3年9月,鉴于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王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3年至2024年9月期间,王某使用粘网等禁猎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20只,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涉案价值10万元。

被告人王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达2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6年1月,王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3、赵某非法狩猎案

2019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间,赵某使用捕鸟套配合电子诱捕器非法猎捕3只画眉带回家圈养,其中1只死亡。2025年6月,公安机关在赵某家中查获其圈养的2只画眉。经鉴定,画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价值1.5万元。

被告人赵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2025年11月,赵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5000元。

4、宗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2年12月,宗某在南昌市某地兜售凤头鹰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牟利,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中凤头鹰等9只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价值17万余元。

被告人宗某非法收购、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达2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3年10月,宗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李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李某伙同沈某、黄某等人非法收购东方白鹳、小天鹅、豆雁、华南兔、竹鼠、猪獾等野生动物,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加工出售给顾客食用。经鉴定,东方白鹳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豆雁、华南兔等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涉案价值21.91万元。

被告人李某、沈某、黄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4年10月,三人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1000元不等。

公安机关提醒

鸟类等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环,每一种野生鸟类的生存都维系着生态的平衡,保护它们就是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都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和生态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勿以身试法。现在一起来学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知识。

1. 常见观赏笼养鸟画眉2021年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猎捕与交易。即使是以前常见的观赏鸟,如画眉、蒙古百灵等,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后,将受到法律更为严格的保护,随意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则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保护级别低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三有”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则涉嫌非法狩猎罪。

3.2020年2月,为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非法猎捕、食用、交易野生鸟类不但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的,则涉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江西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