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30日,湖南郴州北湖区勇鑫烟花零售店发生燃爆事件。今天(27日),湖南郴州市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
一、调查情况
2025年11月30日7时44分,郴州市北湖区勇鑫烟花零售店发生燃爆,郴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7时49分接警。市、区两级应急、消防、公安、卫健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一)侦查调查情况
8时24分,郴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中发喝农药视频。经公安机关查实,视频中喝农药者系勇鑫烟花零售店经营者彭某勇(男,1986年12月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两级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经缜密侦查和调查,认定勇鑫烟花零售店燃爆系彭某勇所为,并在实施犯罪后自杀,于2025年12月2日6时2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共造成3人受伤(均已出院)、2台车辆损毁、部分房屋受损,其中,重度受损房屋2户(其中1户为勇鑫烟花零售店所在楼栋,该楼栋为北湖区骆仙街道一3层居民自建房,彭某勇整体租用,1层用于经营,2至3层闲置)。目前,周边受损房屋修缮工作已基本完成,2户重度受损房屋异地重建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现已查明,彭某勇自2019年以来,通过银行、网上借贷平台、信用卡等渠道多次贷款,主要用于偿还买房买车贷款、其他债务,以及投资经营、日常消费支出。彭某勇2018年贷款购置一辆宝马X3新车,2024年贷款购置一辆宝马4系二手车。截至2025年11月,彭某勇累计欠贷款303.7万元,2025年12月须偿还到期贷款本金及其他贷款利息67.7万元。自2025年8月开始,彭某勇先后多次在微信群发布过激言论并表达轻生想法。
(二)郴州市中心城区规范销售及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郴州市近年来城区空气质量和各类安全需求,市城管局2025年1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销售及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相继开展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听证会、专家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2025年11月26日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通告》重新划定了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勇鑫烟花零售店在该区域),明确对禁燃区范围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停止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为稳妥有序推进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属地街道对市中心城区新划定禁燃区内须退出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了上门宣讲政策、协调批发公司原价回购、禁燃区外异地选址重新依规申办等工作。
(三)彭某勇烟花零售店经营情况
经核查,彭某勇共经营了两家烟花零售店,分别为北湖区勇鑫烟花零售店、桂阳县某烟花专卖店。
北湖区勇鑫烟花零售店,2023年9月19日进行工商登记注册,2024年1月10日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27日再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该烟花零售店的供货商共3家,自营业以来共进货89批次4597件,总货款约70.94万元。2025年10月20日,北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检查组到店现场检查,核查店内库存烟花爆竹共计230件,其中礼花30件、鞭炮100件、零散小烟花100件,核算货款约6万元;2025年11月29日,勇鑫烟花零售店进货72件烟花,进货货款约2万元,未实际支付。事发时,勇鑫烟花零售店实地存货货款约8万元,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桂阳县某烟花专卖店,2024年12月10日进行工商登记注册,2024年12月18日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该店位于禁燃区外,处于正常经营状态。2025年12月2日,经调查组核实,该烟花专卖店的供货商共2家,自营业以来进货总货款约3.56万元,实地核查店内库存烟花134件、鞭炮43件,存货核算货款约1.98万元。
二、公职人员有关问题核查处理情况
针对彭某勇在微信群反映的郴州市、北湖区有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经全面调查核实,对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履行责任不到位的13名公职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对2个党组织进行问责。
(一)对违纪违法人员处理情况:1.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贺某林违反群众纪律,2024年春节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彭某勇索要价值5000元的烟花,几天后,贺某林得知彭某勇在微信朋友圈吐槽送烟花一事,遂将烟花予以退回;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2.时任北湖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程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群众纪律,帮助贺某林索要价值5000元烟花,后退还。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3.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湖大队骆仙中队工作人员杨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取消其全年绩效奖励。4.时任北湖区骆仙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戴某茂违反群众纪律,默许管理和服务对象彭某勇为其支付购车尾款2800元,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取消其全年绩效奖励。5.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骆仙派出所辅警王某损害群众利益,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彭某勇经营的烟花零售店购买烟花约100元未付款,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取消其半年绩效奖励。
(二)对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责任人员追责处理情况:给予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某秋诫勉处理;给予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某标诫勉处理;给予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谭某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北湖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邵某诫勉处理;给予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湖大队大队长朱某诫勉处理;给予时任北湖区骆仙街道党工委书记齐某鹏诫勉处理;给予时任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骆仙派出所所长曾某诫勉处理;给予时任北湖区骆仙街道应急办主任洪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党组织问责情况:责令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向郴州市委作出书面检查。
该事件反映出郴州市有的地方和单位统筹发展和安全有差距,部分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少数公职人员工作作风不细不实,个别人员还存在违纪违法等问题。对此,郴州市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坚持以案为鉴,全面开展烟花爆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扎实做好问题整改和善后工作,解决好群众合理诉求;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持续压实各级各部门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干部队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
来源 | 郴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 | 张裕麟
审读 | 郭建华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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