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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地来胶州租房,不办理居住登记行不行?
胶州公安
在“青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宣传周”活动来临之际,胶州公安特意整理了一份实用攻略,为您解答疑惑。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应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涉及责任主体包括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房屋中介、劳务中介、大型集贸市场等。凡到胶流动人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按规定履行申报责任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处理。近年来,公安机关已对多个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了处罚。
警方提示
01
在胶居住3日以上的流动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02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在流动人口入住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流动人口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在流动人口离开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03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04
聘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05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06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如何申报登记
现场申报
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派出所现场申报居住登记。申报居住登记后,在胶居住半年以上或者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持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居住等相关证明,可以申领《居住证》。
线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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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胶州公安
编辑:赵奕菲
责任编辑: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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