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损花卉被清理撤场,现场痕迹全无,赔偿数额该如何认定?这个看似“无解”的难题,曾让广州一家花卉场陷入困境。
“多亏法官当时巧妙定损,我们才能及时拿到赔偿、恢复生产!”3月25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陈雅敏法官的回访电话,收到了花卉场负责人爽朗的笑声与感谢:“年前的那批凤梨花,春节期间卖得特别好!”
如今,花卉场已迁至新址,不仅全面复产,还优化了排水、建立了巡查机制,经营稳步向好。而回看案件审理之初,现场空空如也,法官究竟是如何找到破局关键的?
一次疏忽 埋下31亩花田“水患”
2024年,某施工队在花都区某花卉场周边道路施工。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的淤泥给花卉场埋下了隐患。“当时我们提醒过施工队尽快清淤,对方回复后未及时处理。”花卉场负责人回忆着,语气满是无奈。
当年8月中旬,连续暴雨来袭,施工淤泥被雨水冲刷后直接堵塞了花卉场唯一的排水管道,造成场内积水无法外排,31亩凤梨花受淹浸泡3天,出现大量受损。
一个多月后,经村委会组织,双方现场清点受损情况,确认受淹凤梨花整体损失率为50%,丹尼斯、新红星、平头红三个品种共7.5万棵苗木受损。但是,因凤梨花幼苗、中苗、成品苗价格差异较大,双方就赔偿单价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多次协商无果后,花卉场诉至花都法院,要求施工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开庭审理之际,却因证据“灭失”卡了壳:因土地租赁期满,31亩受损凤梨花已于2024年底全部清理撤场,场地原状不复存在,无法现场勘验及鉴定损失。
“如何准确认定受损凤梨花的赔偿单价,成了本案审理的关键。”陈法官坦言。
巧借他圃 换个思路“复活”现场
面对“无现场可勘”的困局,陈法官转换思路:既然无法还原现场,能否“再造”一个?她注意到植物生长的规律——同品种、同种植方式的凤梨花,同期生长状态应基本一致。
她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提出解决方案:到附近相同品种的苗圃勘验,类推确定受损苗木生长阶段,进而认定赔偿单价。
并进一步解释:“我们将严格对照《现场清点记录》,将受损苗木与相似苗圃的苗木的生长密度、冠幅、高度等数据进行比对,尽可能准确地类推受损苗木的生长情况。”施工队对此表示认可,花卉场负责人也表示愿意配合。
征得双方同意后,陈法官组织双方来到花卉场邻村的某凤梨花苗圃。
苗圃负责人介绍:“我们这个苗圃与受损苗圃种植的凤梨花品种一致,均为平头红、新红星、丹尼斯,包含幼苗、1年期中苗及2年期成品苗,种植方式也基本一致。”
经现场勘验,在该时期不同生长阶段的凤梨花密度分别为:成品苗每亩4500—5000棵,中苗每亩1万—1.5万棵,幼苗每亩2.5万—3万棵。法官现场测量记录,所有苗木数据均经双方现场确认。
一案巧解 一方花田新生
现场勘验结束后,法官又做起了数学题。
根据前期确认数据,受损苗木总数为7.5万棵、整体损失率为50%,可以得出种植的凤梨花总数为15万棵;结合苗圃面积31亩,可以计算出案涉凤梨花的密度约为每亩4839棵——这一数值,恰好落在成品苗的密度区间内。
“事发时的视频显示,凤梨花的株高、冠幅符合2年期成品苗特征,再结合年花培育行业‘人工养育调控’的惯例,可以认定受损凤梨花为2年期成品苗。”法官条分缕析,将证据链条一一铺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同。
在此基础上,法官结合市场调研,综合当时市场价格、销售行情以及受损数量,最终认定了苗木损失,并酌定清淤人工损失。
2025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施工方未清淤是主因,应承担80%责任;花卉场在花圃积水后未积极采取抽水、转移苗木等补救措施减少损害,应自行承担20%的过错责任。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施工队在判决生效后一周内便主动向花卉场全额支付了赔偿款。如今,花卉场的经营稳步向好,而那面送到法官手中的锦旗——“耐心细致暖人心”,也为这起“无现场”的案件,画上了一个有温度的句号。
来源:广州中院 花都法院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何雪娜
采写:林绮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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