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赵丽梅)3月26日,记者从国家统计局了解到,《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3月13日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2006年《条例》颁布以来的一次重要修订,标志着我国农业普查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层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为即将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和行动指南。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建设农业强国提供统计信息支撑。自1996年以来,我国先后开展了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获得了大量“三农”基础数据,每次普查都摸清了当时的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前,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新时代以来,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乡村全面振兴取得明显进展,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现状、满足当前农业普查工作需要,有必要在组织实施原则、普查方法和内容、工作程序和要求等方面作相应修改完善,为高质量开展全国农业普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本次《条例》的修订主要遵循三大思路:一是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加大追责力度,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二是完善农业普查基础制度,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和资料管理,提高农业普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三是与统计法相衔接,完善相关规定和表述,保障法制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统计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统计学院教授李静萍表示,新修订的《条例》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对涉及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内容、普查方法手段等相关条款作了必要调整,进一步夯实了科学有效开展农业普查的法治基石。
“数据质量是农业普查的‘生命线’。”李静萍认为,新修订的《条例》在数据质量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将第一条关于“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表述,修改为“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明确了普查数据质量要求;《条例》还增加了“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普查工作中的禁止性行为,划清了底线红线。
农业普查基础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各方共同参与”作为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原则,增加了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事项,还增加了遥感测量等新普查方法,明确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魏后凯关注到,《条例》针对普查内容等条款进行了较大修订,如将“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修改为“农村居民生活、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情况”,更好反映了当前我国“三农”发展实际情况。
在他看来,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在摸清“三农”家底的基础上,还将重点调查粮食和大食物生产、农业新质生产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等情况,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刻画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将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更加优质的信息支撑。
数据的价值在于应用。魏后凯还谈到,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普查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的相关规定,从法制层面保障和促进农业普查数据的共治共享。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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