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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从中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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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离我们并不遥远,通俗讲就是你明知他人在利用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还给他提供帮助。常见的行为如买卖、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搭建非法网站,制作虚假APP,利用互联网账号、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提供刷单、跑分、推广引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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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脱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什么是明知?什么是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时,并不以行为人声称“知不知道”为标准,而是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价格是否异常、是否逃避监管等因素,只要客观上提供了帮助,且符合“应当知道”的情形,就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属于“情节严重”,一是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二是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是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是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是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是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林某明知对方利用其微信号实施网络信息犯罪,但仍为其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因此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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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很多人都是因为贪图一点小利、或碍于朋友同学情面,不知不觉成为犯罪分子的“帮手”,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三句话,请大家牢记于心:

1.证卡出手、风险难料。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等与我们的个人信息密切相关,绝不能出租、出售,也不能出借。

2.警惕高薪兼职陷阱。对于要求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利用网络账号刷“信用分”等“轻松赚钱项目”要时刻保持警惕,切勿轻易相信。

3.不做“技术帮凶”。对于可疑人员要求提供技术设备搭建、虚拟币“跑分”等服务,不要随意答应,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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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转载须注明来自“安溪法院”公众号,且应保持标题和内容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歪曲、篡改或删减标题及内容。

本期来源:刑庭 林泽伟 王晓娟

本期编辑:融媒体工作室 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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