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2025年2月16日,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15.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指定大理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事故责任单位中锦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申请分期缴纳罚款,事故责任人刘高云和刘高华申请延期缴纳罚款,经大理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后,上述公司和2名当事人均未按时缴纳罚款,并拒绝接收相关执法文书,亦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告如下,请以上单位及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4月26日)到大理市应急管理局领取相关执法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昝林学,联系电话:18908727187)
特此公告
附件:大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告清单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告.pdf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告大市应急送告〔2026〕1 号.pdf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告大市应急送告〔2026〕2 号.pdf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告大市应急送告〔2026〕3 号.pdf
编辑:陈丝华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态廊道连通、重要栖息地恢复等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有必要开展种群调控、树种更新等人工修复活动的,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修复方案并依法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提高生态系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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