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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丰台警方对涉及出租房屋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了查处。
案例一
近日,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梁某在丰台区马家堡东路某小区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依法对出租房主梁某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近日,丰台分局石榴庄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未按规定执行出租房屋实名制,民警依法对房屋出租人张某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警提示:请出租房主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否则将担负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微丰向(原新丰台)整理,转载请注来源;文章内容仅为传递信息,文中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目的仅在于为大家的思考和研究提供资料,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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