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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23条,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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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仙踪镇政府大院的采血车上,仙踪镇中心卫生院的医护人员在献血。欧宗涛 摄

据了解,我国于1998年施行献血法,我省献血法实施办法于1999年出台,实施 20 余年来,在推动我省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临床用血需求不断增长,而我省献血工作存在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不够明晰、献血保障不足等问题,原实施办法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献血工作的需要,亟待修改、补充和完善。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献血工作管理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计划,建立献血工作目标责任制,保障必要的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在优化献血保障机制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企业、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现役军人、高校学生每年献血。

此次修法,进一步完善了献血激励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三免”政策,明确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实施办法规定,在保障急危重症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用血前提下,非急诊患者同等医疗状况下无偿献血者优先用血。同时,细化了献血者及其近亲属用血优惠规定,明确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按照其献血量至少二倍免费用血;献血量累计达到一千毫升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终身免费用血。

为强化临床用血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床用血应急保障预案并建立预警机制,统筹血液应急检测、储备、供应、调配等工作,保障临床用血需要。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资源、医疗保障等部门完善本省血液信息管理系统,推进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等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血液管理精细化、智能化。

文章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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