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临清市潘庄镇潘北村多名村民实名向有关部门和媒体举报称,潘北村支部书记李某恒非法占用村集体38亩土地,致使这些原本为良田的土地多年来无法复耕,村集体资产流失严重,而当地有关部门却放任不管。
38亩土地被非法侵占5年,白白撂荒无法复耕
举报信称,潘北村是潘庄镇政府驻地,人口约1700人,人均土地种植面积不足1亩,属于典型的地少人多地区。村民主要收入来源是农业种植和轴承及配件加工业。村民获取宅基地的方式是村委会以拍卖的形式发放村集体土地,但村民们反映实际上就是看谁给支书送的礼多。由于潘北村已经20多年没有发放过宅基地,很多村民的居住条件很差,有的祖孙几代蜗居在一个院子里,居住环境极其恶劣。由此造成的家庭矛盾日益增多,大龄单身男青年数量也居高不下,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在土地如此紧缺的情况下,2019年,村支书李某恒却以对外招商为名,通知收回承包给村民的38亩集体土地,并要求耕种这些土地的村民先和村委会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签订协议时,村民们被告知这些土地的征收标准为每亩4万元(当时土地市值已达每亩50万元),但实际上村集体账户至今没有收到一分钱。
村民们得知情况后曾多次到镇政府反映,但镇政府不但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还放任李某恒在这些土地上建起小产权房。村民们无奈又到临清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也始终没有下文。直到这些楼房打完桩开始给地上一层打灰时,临清市纪委才出面制止。当时市纪委承诺将和临清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沟通,督促李某恒恢复耕地,但最终的结果却是李某恒只是把地上一层的钢架全部拆除,高出地面近两米的地下室却依然伫立在那里,导致这些土地根本无法复耕。
期间村民们不断向潘庄镇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镇政府相关领导不仅没有任何答复,反而偷偷地帮李某恒办理了土地变更手续。如今,38亩土地已经被侵占和撂荒了5年之久,却没有向村集体交过一分钱。期间村里曾搞过两次村集体资产清理,李某恒竟然都顺利蒙混过关。
村民们反映,几年来眼看着原本的丰茂良田就这样被白白撂荒,村民们既愤恨又心疼。如今这些土地的市值每亩已超过200万元,毗邻的烟店镇有的地块甚至已拍出每亩375万元的高价。一边是村里土地极为紧缺,一边却是位置如此好、估值如此高的地块,被长期无偿占用,村集体资产白白流失却无人过问。乱象背后的根源是什么?到底是谁在为李某恒撑腰打伞?对此,村民们表示,为了保护村集体财产,他们会坚持不断地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情况,相信终会给潘北村村民们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
村支书打伤村民,涉嫌故意伤害却至今逍遥法外?
在上述村民反映李某恒侵占土地的同时,另一位叫姜某华的村民还反映,李某恒还涉嫌故意伤害罪。
据姜某华反映,2022年3月21日,他到地里和村民李某来商量有关地边的事情,李某来喊来了书记李某恒。李某恒见到姜某华后二话不说就开始对其破口大骂,并朝着姜某华的眼睛打了一拳,二人随即厮打在一起。在派出所民警赶到后,李某恒竟当着民警的面又对姜某华拳打脚踢,被李某恒打电话叫到现场的其弟弟李某新还在背后用棍子偷袭姜某华,致其腰部骨折造成轻伤二级。李某恒则在前面把姜某华打得满脸是血,眼镜被打成碎片,一只眼睛被打致失明。
经过姜某华一年多不间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李某新才于一年后被法院判处13个月有期徒刑并被羁押。此前虽然姜某华不断要求潘庄派出所对李某恒兄弟两个采取刑事措施,派出所却置之不理。如今不仅李某恒仍然逍遥法外,2023年12月1日,临清市检察院竟作出对李某恒不起诉的决定,因为潘庄镇派出所在出警时没有把现场录像提供给检察院,而是说弄丢了。后来在姜某华要求下,更换了办案单位,才找到了相关视频。
姜某华说,负责办理该案的临清市检察院有关检察官认为李某恒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法院负责办案的有关法官却说李某恒无罪,并说“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会判李某恒无罪,所以你们最好不要再起诉到法院了”。就这样,李某恒至今逍遥法外,即使已被停职却依然把持着村书记的位置不放。其弟弟李某新虽然已在服刑,但仍然没有人过问其在基本农田建房子并出租给村委会的事情,并且其仍然控制着村里自来水的经营权,李某恒的父亲则控制着全村的电力供应。其家族势力掌控着整个村庄的土地、水、电,即使打伤了人却不用赔偿一分钱。
法律点评:村支书或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故意伤害罪
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的保护不仅涉及国土面积的稳定和粮食安全,同时还涉及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非法占用耕地不仅会导致耕地资源锐减,对农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还会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潘北村村民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则村支书和相关人员可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了界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则规定了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立案标准: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而潘北村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非法占用耕地达38亩,已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
而对于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村民姜某华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其确因李某恒殴打而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已构成六级伤残的重伤程度,则李某恒涉嫌故意伤害罪,应根据其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综合研判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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