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永平县委组织部
县管干部任前公示公告
永组干任公示〔2026〕第2号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茶绍春等22名同志拟任职务予以公示:
茶绍春,男,彝族,1985年8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厂街彝族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经研究,该同志拟进一步使用为乡(镇)党委书记。
常建福,男,彝族,1986年1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水泄彝族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经研究,该同志拟进一步使用为乡(镇)党委书记。
朱炳林,男,彝族,1985年8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北斗彝族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经研究,该同志拟进一步使用为乡(镇)党委书记。
王 倩,女,汉族,1993年11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永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书记(正科)。经研究,该同志拟提名为乡(镇)长候选人。
施晓丹,男,彝族,1993年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永平县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经研究,该同志拟提名为乡(镇)长候选人。
王利忠,男,彝族,1985年7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永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经研究,该同志拟提名为乡(镇)长候选人。
李正功,男,彝族,1990年10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龙街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统战委员。经研究,该同志拟提名为乡(镇)长候选人。
杨天朔,男,白族,1992年8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杉阳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统战委员。经研究,该同志拟提名为乡(镇)人大主席候选人。
罗 静,女,回族,1991年5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永平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经研究,该同志拟提名为乡(镇)人大主席候选人。
吴天雄,男,傈僳族,1984年11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经研究,该同志拟提名为乡(镇)人大主席候选人。
何 玲,女,白族,1988年8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经研究,该同志拟任县直单位正科级领导职务。
李金金,男,回族,1992年11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永平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经研究,该同志拟进一步使用。
熊志双,女,彝族,1996年1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北斗彝族乡一级科员。经研究,该同志拟任乡(镇)副科级领导职务。
李成亮,男,彝族,1979年12月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永平县林业和草原局高级工程师。经研究,该同志拟任乡(镇)副科级领导职务(五方面人员)。
李伟诘,男,白族,1991年5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永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经研究,该同志拟进一步使用。
李永清,女,彝族,1980年5月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现任龙街镇古富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经研究,该同志拟任乡(镇)副科级领导职务(五方面人员)。
赵字陈,男,汉族,1993年9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龙门乡党委委员、副乡长。经研究,该同志拟进一步使用。
欧阳辰炫,女,汉族,1994年11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龙门乡一级科员。经研究,该同志拟任乡(镇)副科级领导职务。
彭兴龙,男,汉族,1990年9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杉阳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主任(管理八级)。经研究,该同志拟任乡(镇)副科级领导职务(五方面人员)。
莽福强,男,彝族,1991年1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博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经研究,该同志拟进一步使用。
李四红,男,汉族,1981年10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永平县融媒体中心主任(管理七级)。经研究,该同志拟任乡(镇)副科级领导职务(五方面人员)。
蔡 玮,女,苗族,1998年11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杉阳镇一级科员。经研究,该同志拟任乡(镇)副科级领导职务(五方面人员)。
公示时间从2026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日止(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如对被公示人员有意见,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中共永平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举报中心)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方式。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通讯地址:永平县博南镇龙兴路43号中共永平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举报中心),邮编:672600,联系电话:0872—12380。
中共永平县委组织部
2026年3月26日
来源:永平先锋
编辑:陈丝华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态廊道连通、重要栖息地恢复等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有必要开展种群调控、树种更新等人工修复活动的,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修复方案并依法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提高生态系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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