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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宝兴县人民法院

一纸离婚判决之后

昔日夫妻因分割丧葬礼金等财产对簿公堂

如何在人情与法理间找到平衡?

宝兴法院厘清法律性质

巧用风俗习惯定分止争

让特殊的金钱赠与回归公平本质

既守护民风民俗,又彰显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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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芳与李某原是夫妻(文中人名均为虚构),婚内育有一女。2025年4月,张某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驳回了张某芳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后双方就丧葬礼金、牦牛等财产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张某芳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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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的母亲去世,其收取丧葬礼金共计11.2万元,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而是亲友在丧事操办期间,依照当地风俗习惯向死者近亲属赠与的现金财物,本质是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兼具人情往来与民俗属性,属于特殊金钱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先是人情后是债”,收受丧葬礼金的近亲属,未来需承担回赠返还的“人情债”,否则将面临舆论与道德压力。基于此,法院遵循“谁负有回赠义务,谁享有对应份额”的原则,判决李某退还张某芳亲属所赠丧葬礼金0.76万元。

对于张某芳主张分割的牦牛等其他财产,因未举证证明其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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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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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丧葬礼金是发生在逝者离世后的特殊金钱赠与,既非遗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其核心属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承载着民风民俗与人情往来。

本案中,法院未简单套用“共同财产”规则,而是结合“人情债”的现实逻辑,按照“谁收受、谁回赠”的原则分割丧葬礼金,既契合民间习俗,又符合民法公平原则,有效平衡了各方权利与负担。

这种裁判思路既避免了机械司法,又传递了“育人向善”的价值导向,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让生者感受到公平正义,让逝者得到慰藉,是育人向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图片由AI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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