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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6年第1期要目

【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执行体制研究

1.执行体制“有限市场化”改革论

陈杭平、胡家涵(1)

2.论涉执行判断事项的配置

肖建国、张傲寒(13)

3.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的地方经验(2016—2025)

朱嵘(25)

【经济公法】

4.涉企预约式执法模式的创新逻辑与法治化构造

金晓伟 (40)

【数据法治】

5.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侵权的模型提供者责任

何易平 (51)

6.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外卖配送平台的侵权责任

邬小丽(64)

【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7.故意概念的规范化塑造

——兼论违法性认识的基本立场

王晶妍 (79)

【法治实践前沿】

8.“法益偏差事实”纳入罪量要素的反思与调适

张平寿 (92)

9.吸毒式自我危害参与的刑法归责

王焕婷 (107)

10.民法典施行背景下证明责任分配的运用与解释

杭广远 (120)

【域外译文】

11.德国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问题:兼与日本法的比较

[日]人见刚 著

李孟锐 译 (133)

12.欧洲私法中的行为基础障碍的方法问题及解决

[德]塞巴斯蒂安·马滕斯 著

吴宏乔 译 (154)

【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执行体制研究

1.执行体制“有限市场化”改革论

作者:陈杭平、胡家涵(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院纠纷解决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应当超越“内分抑或外分”的二元对立格局,立足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提高执行领域的资源、人才、科技密集度。其中一个突破口是执行机关的构成从“一元化”转向“多元化”,实现“有限市场化”。具言之,在执行法官、执行专员之外还包含市场化的持证执行员,既面向将来对接国家执行局的建设,又突破公共资源供给的瓶颈。在多元化执行机关中,执行法官、执行专员、持证执行员在具体执行流程中深化职能分工,有机衔接配合实施执行行为,从而有效减轻法官工作负担,提升执行质效。作为以此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桥梁纽带,持证执行员制度至关重要。对此,德国、法国、日本等域外“执行员”的历史由来、准入门槛、收入结构等可资参考。

关键词:国家执行体制;执行机关;有限市场化;执行专员;持证执行员

2.论涉执行判断事项的配置

作者:肖建国、张傲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审执分离”命题下,涉执行实施事项配置于执行权并无争议,“内分”与“外分”之争主要是涉执行实施事项在组织层面和人员层面的配置争议。审判权与执行权行使范围的模糊性,源于涉执行判断事项配置的不明确。就权力层面的配置而言,审判保留事项应配置于审判权,审判排除事项应配置于执行权,审判裁量事项则分别配置于审判权和执行权。就组织层面的配置而言,配置于审判权的判断事项宜由专设的执行裁判庭处理。配置于执行权的判断事项对应形成执行立案权、执行命令权和执行裁决权,三者应由不同部门行使。就人员层面的配置而言,配置于审判权的判断事项只能由法官处理,执行立案权和执行裁决权宜由法官行使,执行命令权可在一定程度上配置于非法官主体。

关键词:国家执行体制;审执分离;涉执行判断事项;执行权权能;执行裁判权

3.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的地方经验(2016—2025)

作者:朱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内容提要:当前人民法院所面临的“执行难”问题,主要体现在职权主义强制执行与执行机构能够获取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健全国家执行体制,须使其既符合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律,又契合我国当前的法治国情,并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具有典型代表性的J省法院系统,以执行管理领域宏观层面的裁执分离改革、中观层面的统一管理改革、微观层面的办案模式改革为重点,为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地方经验。改革实践表明,未来的国家执行体制,应以“深化内分”为方向,通过调整人民法院内部的执行权配置和运行方式,实现执行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对执行权监督制约的最大化。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体制机制;执行改革;执行权;深化内分

【经济公法】

4.涉企预约式执法模式的创新逻辑与法治化构造

作者:金晓伟(宁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背景下,涉企预约式执法作为行政执法模式创新的地方实践样本,改变了传统行政执法模式长期聚焦“末端处罚”的惩戒逻辑,通过企业主动触发、政府跨前介入、政企社多元共治等机制,实现了从“刚性干预”到“弹性互动”的深刻转变,顺应了企业合规治理的精细化需求与风险防控的主动性诉求。但与此同时,这一创新做法在实践中也面临行政指导与行政检查边界模糊、第三方执法辅助服务机制失范、资源配置失衡与标准不统一等一系列法治张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效能与制度权威。为此,需要以法治框架系统回应实践需求,通过形成“指导—检查”二元分治体系,重塑第三方参与机制,创新分级分类资源配置模式以及弥合标准协同断层等路径,推动构建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新模式。

关键词:涉企行政执法;行政检查;行政指导;民营经济促进法;营商环境

【数据法治】

5.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侵权的模型提供者责任

作者:何易平(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实务界与理论界多以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为中心治理节点,忽视了模型提供者的责任。基于高性能开源模型兴起带来的端侧部署形态,以及模型提供者在规避侵权发生上的成本优势,模型提供者担责具备必要性与正当性基础。模型提供者并未直接提供侵权内容,属“提供工具型”间接侵权,可承担帮助、引诱侵权责任,不应类推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认定规则。区分特定领域模型与基础模型,前者用途更为单一、生成内容更可预测,若以生成受版权保护内容为主要功能,其提供者构成间接侵权;而通用性更强的基础模型,其提供者的责任认定则需更加审慎。在评价基础模型提供者责任时不宜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断,应重构以持续优化控制义务为核心的注意义务体系,在不断压缩模型侵权用途的同时,引导、协助下游部署者合力预防侵权输出。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责任;间接侵权;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6.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外卖配送平台的侵权责任

作者:邬小丽(三江学院法商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外卖配送平台经营者普遍采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基于87份生效判决的实证分析表明,法院在此类平台从业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中普遍存在漠视平台商业安排和用工构造、平台侵权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认定不明的问题。依区域加盟商用工组织形式的不同,我国采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外卖配送平台可分为简单型和复杂型两种用工模式类型。复杂型用工模式中的“商业特许经营+人力资源外包”的组合模式是侵权责任认定中的难点。特许人侵权责任是替代责任、单独责任和首要责任。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的外卖配送平台通过科层组织控制与算法技术控制,实现了对区域加盟商配送服务的“双重监管”,符合“支配或重大影响说”的理论基础,理应为区域加盟商对外承担特许人替代责任。

关键词:平台经济;平台用工;严格责任;替代责任;劳动关系

【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7.故意概念的规范化塑造

——兼论违法性认识的基本立场

作者:王晶妍(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错误论是故意论的反面,妥当处理认识错误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界定故意的认识范围和程度。故意概念在不法论中承担着主观归责的功能,是否属于故意认识对象的判准在于能否满足故意归责的需要,而不论这一对象是事实还是法律。行为人之所以要就一个不法行为承担故意责任,不仅是因为行为人在违法意志的支配之下实施了相应行为,更在于这种违法的意志原本是可以避免形成的。当行为人具有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其就能遵循反对动机而避免形成违法意志、放弃实施不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为故意概念赋予了规范属性。法秩序在行为规范层面具有统一性,因而可以行为人个人的规范违反认知为基础,由国家对此进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否存在的规范判断,除因特殊事项的介入使得行为人产生了能够被评价为不具有刑法法益侵害性的认识外,一般都可以借助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存在,得出故意成立的评价结论。

关键词:法定犯;行为规范;主观归责;认识错误;空白罪状

【法治实践前沿】

8.“法益偏差事实”纳入罪量要素的反思与调适

作者:张平寿(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司法解释性规范中存在诸多以“法益偏差事实”作为罪量要素的情形,其虽有利于诉讼成本节约、惩治效率强化及司法操作统一,但目标导向上注重效率与秩序,偏离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追求,且事实认定以非准确性呈现,不符合定罪量刑对于犯罪事实的要求,易造成不当入罪与处罚,公正性与合理性值得反思。司法实务部门在将“法益偏差事实”纳入罪量要素时,应充分考虑该偏差事实认定给行为人权利保障所造成的不利妨害,并给予刑法适用的合理限制,如罪量标准的设置由单纯数额化转向数额与情节的综合考量,以入罪确证与量刑从宽反制法益保护下的处罚扩张,在偏差事实的适用上坚持法益侵害的直接关联性原则。

关键词:司法解释;法益侵害;情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犯罪

9.吸毒式自我危害参与的刑法归责

作者:王焕婷(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依据被害人自我负责原理,被害人自主决定实施自我危害行为时,助力于被害人自我实现的行为人的鼓动、帮助之参与行为,并未侵害被害人对其法益的自主支配权,参与者不负担保护被害人法益的注意义务,自我危害的结果要由被害人自我负责。针对吸毒式自我危害的参与情形,是否能适用该原则处理其间的结果归责问题,域内外立法和实务观点不一。从涉毒行为的危害性及立法正当性角度观之,毒品犯罪规范的法益更宜理解为公众健康之超个人法益,而非贯彻着保护吸毒者利益的家长主义理念下的个人法益。在超个人法益的理解下,吸毒者吸毒而致的伤亡结果,仍可依据该原则而由吸毒者自我负责。并未在毒品犯罪规范之中的参与行为,如无偿提供毒品、吸毒工具或共同吸毒的,没有违反保护吸毒者个人法益不受损害的注意义务,参与者对吸毒而致的伤亡结果不需要承担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吸毒者自主决定吸毒而陷入昏迷时,参与者不具有积极救助的作为义务,因此而致的伤亡结果,亦应由吸毒者自我负责。

关键词:个人法益;公众健康法益;家长主义;自我负责;保证人义务

10.民法典施行背景下证明责任分配的运用与解释

作者:杭广远(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民法典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我国关于民事证明责任规范已经形成二元立法体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规定在民诉法领域,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则需依赖《民法典》中的实体法规范。《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的证明责任规范,表明立法者意识到了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同时《民法典》中充斥着各种请求权基础,立法者在规定请求权的同时必然要涉及相应的证明责任,这使得“规范说”在《民法典》中具备了适用的基础。通过《民法典》条文的规范构造,可以识别权利产生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排除规范,从而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运用法律规范发现证明责任分配的过程中,有必要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在大部分情况下,通过文义解释和外在体系的体系解释可以有效识别证明责任的分配,但在例外情况下,按照规范结构分配证明责任会引起明显不公,需要引入内在体系的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进行审查。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规范构造;证明责任;规范说;法律解释

【域外译文】

11.德国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问题:兼与日本法的比较

作者:[日]人见刚(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学术院、日本北海道大学)

译者:李孟锐(海南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德国法中的“违法性关联”与日本的违法性继承概念类似。对于义务施加行为与强制执行行为之间的违法性关联,通说予以否定,尽管存在肯定违法性关联的学说和判例,但以义务施加行为尚未产生不可争力为前提。确定征收项目适格性的规划决定具有先决效力,在征收决定阶段已经遮断规划决定违法的主张。至于其他多阶段行政程序,在法律明确规定存续力的排除效力时,先行程序中已经提出或应当提出的异议不得在后续程序中主张,且异议期限届满后不得再提出异议,但在建筑预备决定仍然可以争议时,部分判例承认建筑许可继承其违法性。较少肯定违法性关联并不意味着德国法上不可争力的诉讼遮断效果强于日本,而是若干替代性的权利救济路径对此予以了缓和。具体而言,即使超出起诉期限,先行处分产生不可争力的情形也比较有限,而且广泛认可起诉期限的原状恢复,利害关系人也可以通过课予义务诉讼请求依职权撤销行政行为。因此,在后续行为阶段,争议先行行为的违法性在德国法上的必要程度很低。

关键词: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违法性关联;不可争力;起诉期限;土地征收

12.欧洲私法中的行为基础障碍的方法问题及解决

作者:[德]塞巴斯蒂安·马滕斯(德国帕绍大学)

译者:吴宏乔(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德国帕绍大学)

内容提要:传统上,普通法法律人的归纳式思维常与欧陆的演绎式思维相对立。然而事实上,大陆法系的成文规则同样建立在中世纪重新发现的罗马法文献的判例基础之上。本文以欧洲私法中行为基础障碍的处理为例,揭示这一判例法根基。由此可见,法律人(Juristen)在实践中必须始终兼具归纳与演绎的双重思维。

关键词:行为基础;情事不变条款;默示条件;错误;判例法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苏州大学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类学术期刊。本刊以秉承东吴法学优良传统为目标;以刊载高质量法学学术论文为宗旨,尊重知识,尊重学问,力争以鲜明的特色;优秀的作品为学界搭建法学研究新的高端平台。本刊目前为季刊,设置“本期聚焦”;“学术专论”;“域外译文”;“经典判例”;“东吴法学先贤文录”等栏目,立足当代中国,顾及全球法域,诚邀海内外法学名家及学界新秀不吝赐稿。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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