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羊城晚报
近日,广州一消费者反映在某知名椰子鸡餐厅锅底中吃出口罩带,要求三倍赔偿遭拒。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后称“未发现商家有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并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律师指出,该情况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3月28日,羊城晚报“记者帮”联系到报料网友杨女士。她向“记者帮”表示,自己是在3月19日和朋友一起在椰客·海南椰子鸡(东方宝泰店)聚餐,在一锅鸡都捞完,准备下虾滑时,发现锅底中有一条口罩带,“很明显是店里员工用的口罩带。”
杨女士表示,她当即找到店长处理此事,店长最开始表示愿意赔偿一个锅的价钱,但杨女士一行共6人用餐,点了两个锅底及不少配菜,杨女士称店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损失金额三倍的赔偿金,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杨女士向“记者帮”提供的订单截图及发票显示,此次用餐金额共541元。
3月27日,杨女士收到了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回复中写道“有关你的投诉,我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现场该店现场公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发现商家有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但对于你的诉求问题商家明确表示不同意并拒绝我局调解……建议你走其他司法途径。”
3月28日,“记者帮”就此事致电椰客·海南椰子鸡(东方宝泰店),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没有权限回复,需要由公司统一回复。”随后,记者多次致电广州椰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电话均未能接通。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何生廷律师向“记者帮”介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若消费者从食物中吃出“口罩带”,口罩带显然属于非食品原料,存在严重卫生问题,且若是使用过的口罩带,会对消费者心理产生不安影响。上述食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不属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的类型,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
何生廷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若商家拒不协商、拒不赔偿,消费者可以要求市场监管局介入,要求对商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处理。若合理合法的诉求未得到解决,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还餐费以及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金羊网
记者 | 王隽杰、实习生 庄瑷嘉
图片 | 受访者提供
编辑 | 丁琳
校对 | 周勇
审核 | 周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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